商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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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 商事导论一、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 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2. 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3. 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二、 商法的特征(一) 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 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 (二)创新与变革性 (三)路径依赖性 (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

2、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 (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

3、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3.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事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是情

4、事,而使原合同实施的效果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该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四、商法的渊源(一)软法:是一定人类共同体通过其成员参与、协商的方式制定或认可的,其内容具有相应的民主性、公开性、普遍性和规范性,从而是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社会关系。1.商主体规范自身的组织和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如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等。2.有关行业团体或社会组织制定的自治性规则,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3.业务条款。由交易一方单方面制定,并经过主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交易条款,如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财产保险的基本条款等。(二)商事习惯五、商法

5、的适用顺位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法律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2.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国际商事惯例对国际条约和国内商事法具有补充适用的作用。3.软法。4.商事习惯。六、商号(1) 概念以及特征1、 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狭义的商号仅仅指字号,广义的商号则是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为同义语。2、 特征(1) 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2) 商号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 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明自己营业的名称。(2) 商号与其它的联系1、 商号与商标

6、的联系联系:商号与商标均具有显著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区别:(1) 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2) 特定商主体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3) 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4) 商号登记采用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即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采用强制主义,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与否,听其自便。(5) 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七、商号权(1) 商号权的

7、法律性质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对经济依法登记的商号享有的专用权。这是商主体的私权,也是一种绝对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的权利)(2) 商号权的内容1、 商号专有权商号一经登记,商号所有人即对其享有专有权,即具有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效力。2、 商号专用权商号专用权,是指商号所有人享有不允许他人妨碍其使用商号的权利。商号一经登记,所有人不仅可以专有,而且可以专用。3、 商号变更权既然商号为所有人专有专用,所有人当然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变更商号。鉴于其人身权属性,商号频繁变更可能危害交易安全,影响交易效率。故,没有特殊原因,企业不得在商号核准后一年内申请变更。4、 商号转让权商号具有可

8、转让性,唯商号权与商主体声誉息息相关,根据是否需要与营业一并转让,可将各国立法归结为合并转让主义和单独转让主义。我国应属于改良的合并转让主义,企业商号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并应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商号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且转让方在商号转让后不得继续使用已经转让的商号。八、商事登记(1) 商事登记概述1、 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2、 特征(1) 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2) 是要式法律行为。(3) 是

9、公法行为。(2) 商事登记的类型1、 设立登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的法律行为。2、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已经设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的变迁,经其申请,由登记机关对其登记事项予以变更的法律行为。3、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并取消其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4、 分支机构登记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均可以设立分支结构,而其设立均需办理登记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合伙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10、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九、商事账簿(1) 商事账簿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商事账簿,亦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依法制作的簿册,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商法上的商事账簿是指广义商事账簿,包括商法、会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要求制作的账簿。2、 特征:(1) 商事账簿系商主体所制作的账簿。(2) 商事账簿反映商主体的营利性。(3) 商事账簿的设置具有法定性。(2) 商事账簿的功能1、 对商主体自身及其成员的作用:对于商主体自身而言,商事账簿使其可以及时准确地了解自身经验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依此进行盈余计算和利润分配,进而判断有关经验决策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

11、如何进行调整。对于不参与商主体业务执行成员而言,商事账簿成为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主要渠道,也是他们决定是否投资、是否退出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的重要依据。2、 对第三人的作用:在交易过程中,相对人可以借助商事账簿了解商主体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而决定是否交易以及如何进行交易。3、 对监管者的作用:政府监管部门可通过对商事账簿,进行有关统计,并作为政府有关决策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对于税收机关,商事账簿是其征税的依据,因为无论是利润还是营业额,其确定依据均是商事账簿。4、 对诉讼的作用:在诉讼中,商事账簿属于重要的证据之一。十、商主体 (一)概念: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权利

12、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特征:1.商主体系商法所规定的人。 2.商主体必须是从事商行为的人。 3.商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 (三)构成要素:成员、资产、财产责任。十一、商合伙(结合法条和书本)(一) 概念: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二) 合伙企业1. 普通合伙企业(1) 概念:全体合伙人全部出名,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设立条件:a) 两个以上合伙人b) 书面合伙协议c)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d)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 合伙财产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只

13、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合伙人向非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则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4) 合伙人的权利:参与权、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收益分配权。(5) 合伙人的义务:竞业禁止;限制自我交易;禁止不利益行为;禁止擅自行为;共担风险。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仅因普通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其兼具公司和合伙的部分优势,可以促进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有机结合。(三)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 清算事由的7种情形

14、(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日(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7)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 清偿顺序(1) 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 合伙企业的债务第二编 公司法一、 公司: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二、 公司的特征:(一)人格性1.公司的权利能力:财产权、商号权、名誉权、受赠权等。2.公司的行为能力:指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意思,取

15、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3.公司的责任能力:独立承担责任,独立的财产是其责任能力的基础。(二)社团性:公司属于社团法人,以股东的结合为基础。(三)营利性:公司属于营利性社团法人。(四)股东的有限责任(五)永久存续性:公司不因股东、代表人或雇员的变动或死亡而影响其存续。三、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三)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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