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_7_信用证业务流程图[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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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信用证业务流程 信用证按照付款方式分类有即期和远期,本章就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即期信 用证的一般业务流程作简单介绍。 第一节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图 1 即期信用证结算的一般流程 1交易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约定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2开证人填具开证申请书, 交纳押金(开证保证金) 或提供担保, 要开证行 开立信用证。 3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送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已开到。 5受益人审证确认无异议后, 根据信用证规定对进口商发运货物(若对信用 证的容持有异议,可提出修改要求) 。 6受益人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

2、等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送议付行办理议 付。 7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议付货款。 8议付行将汇票与货运单据等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垫付款 项。 9开证行或付款行核对单据等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 10开证行通知开证人验单付款。 11开证人验单无误后,向开证行付款取得货运单据,用以接收货物。 第二节即期信用证在进口贸易中的应用 进口贸易中采用信用证方式对外支付货款,也就是说的进口开证业务。 进口 开证业务主要有开立信用证、修改信用证与对外付款三个基本环节。 一、开立信用证 作为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银行要求开立信用证。由于开 证行是信用证的第付款人,所以

3、开证行必须严格依据进口商递交的开证申请书, 完整、准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 在这个业务程序中, 开证申请人有两个主要的业务容:按合同规定填写进口 开证申请书与按银行规定交纳押金或提供必要的担保。 1进口开证申请书 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根据进口合同要求进口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 申请书,它是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原始依据。进口商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 以及所需附件, 如进口许可证等, 并根据银行规定的统开证申请格式,填写申请 书式三份。开证申请书主要包括正面和背面两部分容,正面是开证人对信用证的 要求,即开证申请人按照买卖合同要求在信用证上列明的条款,背面是开证人对

4、开证行的声明,用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2交纳押金或提供必要的担保及开证手续费 开证押金也就是开证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 除非开证行对开证 人有授信额度, 开证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交付相当于信用证金 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开证的条件,以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 降低开证行所承 担的风险。 开证人可以以现金、 动产或不动产作为保证金, 有时也可以请求第三 者作担保, 若开证人破产或逃避债务, 不能付款赎单, 银行可以向担保人索取赔 偿。 另外,进口人在申请开证时,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二)开证行开证 开证行的主要业务容有以下几方面。 1审核进口商申请开证的资格

5、条件 银行审核的容有两方面: 一是进口商是否具备获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权的法人 资格,是否有足够的现汇资金或批准的外汇用汇计划等;二是进口的商品若属于 国家限制进口的, 是否有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进口许可证,且批文或许可证的有效 期、商品名称及数量等容是否与开证申请书所列的有关容一致。 2审核进口开证申请书及进口合同 这是保障开证行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审核信用证真实性、 申请书表 面是否完整以及申请书表面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信用证开立应具有真实贸易基础。银行虽然只负责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 但也应对照合同仔细进行审查。 3选择通知行 开证行可根据各自的代理行使用原则择定适当的代理行为通知行。

6、我国银行 应按国别政策和代理行政策择定通知行。 4缮打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具备开证条件, 所提交的开证申请书审核无误, 押金或担保等手 续办妥后,开证行即可办理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缮打完毕经复核无误由银行有权 人签字后, 即可发往国外通知行。 通常信用证副本一份银行自存,一份留交开证 申请人。 我国银行在进口结算业务中一般不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我国银行开出信用证 原则上不同意其他第三者银行加具保兑。 二、修改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经通知行通知受益人,受益人会根据交易合同的规定, 对信用证条款及其他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否接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即 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 但这类修改只有买方 (

7、开证申请人) 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 改信用证。 另外, 开证申请人也可能因改变计划而主动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 但这类修改若属于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必须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 即只有卖方 (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三、对外付款 这个过程又称审单付汇, 即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对所收到的索偿通知、寄来 的单据等按信用证条款审核无误后,由开证行对外付款, 即对外偿付, 同时开证 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取单据。 (一)开证行审单和付款 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在决定付款前, 开证行要确定这个 承诺付款的条件是否成立, 即受益人通过议付行交来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中的 规定,是否

8、符合 UCP600 与 ISBP745 的相关规定,以做出付款或拒付的决定。 (二)开证申请人审单及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行履行偿付责任后, 应即缮制信用证单据通知书, 向开证申请人提 示单据,开证人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开证申请人对银行转交的单据有权进行审 核,确定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以决定是否接受。 第二节即期信用证在出口贸易中的应用 一、通知信用证 (一)催证 催证,即催促进口商开立信用证,是指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 同要求,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催证并非信用证项下所必有的程序,一般由出口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 如果买方超过约定期限未开证或卖方

9、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装运,可去函电催证。 (二)通知信用证 通知信用证是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向企业发出通知 的一种服务业务。通常包括核对密押或印鉴、登记归档、发出通知等业务环节。 1核对密押或印鉴 这是通知行介入信用证出口结算业务的第一个环节,也称受理,即通知行在 收到国外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核对密押或印鉴。 根据惯例,如通知行决定不通知信用证,必须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如通知 行决定通知信用证, 必须认真审核信用证表面的真实性。证明信用证真实性的办 法就是核对密押或印鉴。 如通知行与开证行无密押关系,可请与开证行有密押关系的第三家银行代为 证实。 2登记归档 在核对密押或印鉴

10、无误后,通知行应立即对来证进行登记归档,以便利后续 工作,防遗漏。 3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受理国外来证后,应在1-2 个工作日将信用证审核完毕,然后制作信 用证通知书通知出口商。 通知行可按规定费率和信用证所载条款向受益人或开证人收取通知费,通知 费用包括通知费、委托费、委托确认费、电报费、邮寄费以及其他费用,视具体 情况收取有关费用。 二、审核与修改信用证 审证是信用证出口结算业务中的重要工作,目的在于确定信用证是否可以接 受或哪些条款需要修改。 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 国外通知行般也不审证, 但是实务中我国通知行往往为了国家或受益人的利益而 银企

11、合作,共同审核信用证,只是各自审核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通知行审核信用证 银行主要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政策,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安全 性进行审查。 审核时,若发现有问题的条款应随即加列批注文句,以提醒出口商 注意。银行审核完毕后, 在信用证正本右下角空白地方手签经办人的,或审核无 误后,加盖证实书印戳,再交给出口商进行审查。 (二)出口商审核信用证 出口商主要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 款的完整性等, 看其是否影响到收汇。 出口商审证时必须注意要全面细致,对信 用证中的文字无一遗漏,若有疑问,均须向国外提出询问并得到确认。 (三)信用证审核结果 审证工

12、作必须及时和全面。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的审核时间为5 天。审核 后,可以接受的,受益人按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备货履约;不同意接受的,受益人 应在收到 信用证通知书之日起 3 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通知行, 并说明拒受理由; 需要修改的,受益人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 (四)修改信用证 修改信用证简称改证,即信用证经审核后,若发现其中有不能接受或难以做 到的条款或要求时, 受益人及时用电报或电传等电信形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对原信 用证条款加以修改。 三、出口商制单与审单 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是银行办理结算的主要依据。如 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中的条款不符或单据之间不一

13、致,索汇时就可能遭 到开证行的拒付。 (一)制单 制单是指不同种类单据的缮制和签署。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必须立即着手制 单工作,如各类发票、提单、保险单、汇票及商检证书等,以各结汇。制单工作 要求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单据要简明、整洁。信用证项下缮制单据的基 本原则是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条件相符,做到单据的种类、 份数与容等与信用证 条款的要求相符, 单据与单据之间要严格一致, 即单证一致与单单一致。 但考虑 到出口商的合同责任, 为避免开证行付款后进口商根据合同向出口商索赔,出口 商也必须重视单货一致、 单同一致, 保证单据对商品描述与实物相一致,单据的 种类、份数与容等与合同要求相一致。

14、(二)审单 审单即预审单据, 对已缮制的单据进行复核和审查。这是出口商议付前最关 键的工作环节, 是保证安全收汇的最重要的工作。审单也是出口商和银行的共同 责任。出口商制单完毕后, 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先对所缮制的单据进行全面 复核,然后交银行再进行审核。 两次审单都必须本着严格符合的原则,注意保证 单证一致与单单一致。 四、交单付款 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 据,经银行审核单据后,根据信用证条款办理付款。 (一)交单 交单是指受益人或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惯例要求, 在全部单据备妥后填写信用证交单申请书,向被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提交单据

15、,申 请付款。 (二)付款行审核单据和付款 付款行审核单据是依据国际惯例要求,以信用证条款为标准, 对受益人提交 的单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决定是否对其付款。按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 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 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只要单据、 单证之间不矛盾, 即视为单 证致。 五、寄单索汇 寄单与索汇指出口地银行(多是议付行)根据信用证中“寄单指示”和“偿 付条款”的具体要求,审核受益人的单据后,立即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寄 单,同时确定条正确的索偿途径,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取票款的过程。 六、结汇或拒付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必须严格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可偿付索偿行。如 果存在不符点,说明不符点,确认是对方审单问题,拒付。如果存在偿付行,开 证行审单发现不符点,向索偿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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