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集团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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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 力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规 程(试行) 20050901发布 20050901实施广 东 省 粤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布Q/YD广 东 省 粤 电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YD-212.001-2005前 言为加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管理,规范和指导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集团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和受委托管理的电力企业。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规范

2、性附录。本标准由集团公司生技安监部负责解释。本标准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渭林 唐永光 陈 强 凌顺建 刘金标 伍民玉 周福宏 彭一胜 杨为民 魏清华 刘志鸿 本标准审核人:方江涛 饶苏波 林桂荣 文联合本标准审定人:洪荣坤 本标准批准人:邓 安3目 次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总则4 事故4.1 人身事故4.1.1 事故等级划分4.1.2 事故归属4.2 设备事故4.2.1 特大设备事故4.2.2 重大设备事故4.2.3 一般设备事故4.2.4 事故归属5 障碍5.1 A 类障碍5.2 B 类障碍5.3 C 类障碍 5.4 障碍归属6 异常6.1 设备

3、异常6.2 异常归属7 事故、障碍、异常调查7.1 调查组织7.2 调查程序7.3 事故调查报告 48 统计报告 8.1 即时报告8.2 月度报告8.3 年度报告8.4 专项报告9 安全考核9.1 考核项目9.2 安全记录10 术语和定义11 附录:A.电力生产突发事件即时报告表 B.电力生产事故、障碍月报表 C.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D.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E.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F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 G.人身轻伤报告表 H.设备事故报告表 I.设备障碍报告表 51 范围1.1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适用于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全资、控股

4、和受委托管理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释义】电力企业是指以发电、电力检修、 电力试验 、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和单位。1.2 本规程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国家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

5、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年 4 月 30 日以国务院第 405 号令发布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以国务院第 393 号令发布国家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2004 年 12 月 28 日电监会第 4 号令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 3 月 29 日以国务院第 34 号令发布6劳动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 19909 号 1990 年 3月 20 日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

6、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年 2 月 22 日以国务院第 75 号令发布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 年 9 月劳办(1993)140 号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 年 3月 29 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 年 4 月 20 日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1960 年 5 月 23 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第 70 号令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通字199682 号 1996 年 11 月 11 日发布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

7、A185-l998,l998 年 11 月 16 日发布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 年 3 月 15 日公安部第 37 号令3 总则3.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对电力生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设备障碍的调查、分析、统计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程。3.2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73.3 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

8、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电力安全生产水平。3.4 集团公司内任何电力企业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作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电力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4 事故 4.1 人身事故4.1.1 事故等级划分4.1.1.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10 人及以上者。 4.1.1.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 3 至 9 人者。4.1.1.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1)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 1 至 2 人(包括多人事故时的轻伤和重伤)者。(2)人身重伤事故一次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重伤者。 【释义】重伤是指员工受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9、1990 年 3 月 29 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 发1990070 号印发)范围中的人体伤害。重伤事故按 1960 年(60)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界定。(3)人身轻伤事故一次事故造成 1 人及以上轻伤者,其中 5 人及以上属多人轻伤事故。【释义】轻伤是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 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 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906 号印发)界定。 84.1.2 事故归属4.1.2.1 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

10、亡事故:(1)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窒息、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释义】员工是指电力企业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下同。【释义】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基建等工作。【释义】生产性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体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 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 生病变, 导致员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要进行急救的中毒。如电力生产

11、过程中因酸、碱、有毒气体、化学物质等危害造成的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本规程统计范围。(2)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直接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电力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释义】本条交通事故,不包括 职工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文体活动,外出开会、出差等 非直接生产性工作发生的交通事故。(3)厂内机动车辆(包括进入厂内的其他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4)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释义】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 维护、施工安装、 试验、修配 场所

12、,以及灰场、淡水管线、生产仓库、汽 车库、 发电厂直配线出线或电缆沟走廊等。【释义】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1)资质审查 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9【释义】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 简历和近3 年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 术人员、特种作 业 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 30 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2)在开工前未 对承包方负责 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

13、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3)对危险性生 产区域内作 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监护制度,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 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释义】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 坠落、爆炸、中毒、中暑、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溺水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 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4.1.2.2 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员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其中属于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凡是

14、不在劳动过程中或擅离岗位、劳动场所(如游泳、干私活等),当事人个人行为与工作职责无关,具体工作任务不是由上级安排而发生的,不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4.1.2.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员工人身伤亡,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释义】他人是指本电力企业的其他员工,以及参加本企业车间(工地)、班 组电力生产工作的非本企业的其他人员。4.1.2.4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是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4.1.2.5 如员工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负伤后,在 30 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

15、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统计;超过 30 天后死亡的,不再进行死亡补报和统计;轻伤转为重伤也按此原则补报和统计。104.1.2.6 电力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在本企业或其他电力企业内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电力企业负主要责任的人身事故,定为该电力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4.1.2.7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伤亡事故,不作为发包方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考核。4.2 设备事故4.2.1 特大设备事故4.2.1.1 一次事故造成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 万元及以上者。【释义】本条电力

16、设备事故包括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若电力设备电弧起火殃及其他设备、物资、建(构)筑物 时,则定为电力生产火灾事故,下同。 【释义】施工机械是指大型起吊设备、运 输设备、挖掘设备、钻探设备、张力牵引设备等。【释义】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所发生的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 额计算损失费用。保 险公司赔偿费 和设备残值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下同。4.2.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者。【释义】火灾事故的定义、等 级划分和标准, 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 号);火灾直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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