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影响--宋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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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 要。关 键 词。第一章:对劳动者有利的影响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律适用范围扩大第三节:。制定规章制度更加民主化第四节:。以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更加详细第五节:。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六节:。严格规范和限制劳务派遣制度第七节:。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第八节:。弱势员工保护得到强化第九节:。经济补尝支付体现劳动价值第十节:。关键岗位的员工前程无忧第二章:对劳动者不利的影响第一节:。企业突击裁员和改签合同第二节:。无自身竞争力的劳动者第三节:。临时性岗位的劳动者第四节:。劳动到期参考文献。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影响宋先宇内

2、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新劳动法已于2008年1月正式实施。由于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空前广泛的关

3、注,甚至一度引起了欧美一些国家工会组织和媒体的注意。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这部法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不少变化和调整。因此作为一个初学法律的人,更因为作为一名劳动者我结合旧法与新法说说我对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影响的浅显看法。关键词:新劳动法;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影响一、对劳动者有利的影响(一)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

4、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这意味着,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单位的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劳动合同法“附则”又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

5、位,扩大了调整范围。(二)法律适用范围扩大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重点学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本法执行。这样的规定,不仅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将法律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毫无凝问,越来越趋于全面的法律保护,将使更多劳动者得到法律的庇护。(三)制定规章制度更加民主化劳动法已经明确用人单位健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

6、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该法律还明确要求,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者一方面的事情,更不是企业有权单方决定的事情。一套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必须符合三个要求:内容合法、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因此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将更多的体现在制度制订和修改环节,而建立劳资区决劳资协商的机制自然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 随着劳动法的实施我所在的中国石油四川省攀枝花销售分公司体现得比较民主。我们职工

7、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举代表,履行权利为自己争取权利,公司的规章制度更新都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通过。比如刚刚通过的省公司六条禁令等。让我们广大员工有干劲,更加的遵守规章制度。(四)以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更加详细针对目前企业中较为普遍的事实劳动关系问题,劳动法提出了建立新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要求。法律既规定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为同时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与劳动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两倍工资。同时法律还确立了用人单位招工应当进行备案的制度,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明确法律责任,多种手段

8、并用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用工单位违法将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责任。这样的规定弥补了旧对法律的责任规定的缺失。因此,广大劳动都在与企业签订劳动时要仔细对劳动合同进行分析。合同签订是否符新劳动法规定,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五)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以来,我国各类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对合同期限没有应有的重视。而新法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再续订的,应签订无期合同。这样对于劳动者来说不用顶着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失业的压力。形成更多长期合同的签订。避免员工流动率高甚至“员工荒的出现”。使社会国家更合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9、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六)严格规范和限制劳务派遣制度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

10、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

11、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许多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实现了就业。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合同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第四条 用

12、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13、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八)弱势员工保护得到强化在劳动合同解出的环节上,针对旧法实施以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劳动者屡屡遭受侵权的状况。此次立法强化了对弱势员工的强制保护。比如:劳动者在凝视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出劳动合同。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结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了更加强化的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为广大弱势劳动者带来了好处。(九)经济补尝支付体现劳动价值 旧法规定如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出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尝金,而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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