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18--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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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示范文本 GF-2018-250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第五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第六章 供气安全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第八章 收费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第十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规范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_(地方法规名称),由

2、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_年_月_日在中国_省(自治区)_市签署本协 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省(自治区)_市(县)人民政 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 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_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 _,职务:_;和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_,注册号: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 籍:_。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

3、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2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 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

4、者提供燃气。 25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 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 程: (1)造成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 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

5、 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 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 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 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 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 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

6、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3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 布。 32 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 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 94条 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 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 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

7、权有效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 _年_月_日止。 34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 _西至_止;北起_南至_止。乙方 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 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 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 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8、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 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 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 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

9、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 180日前完成谈判,并 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日前 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 补偿。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在本协议规定的

10、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 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5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 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 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5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 运行、维修及更新。 5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 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

11、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 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 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 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 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 门报告; 5 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 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

12、定的单位 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 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 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 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 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 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强制保险 乙方应针对燃气设施安全、公共责任安全、用户安全购买维持适当的保险,并 承担保险费用。 65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

13、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 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 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 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6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 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 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7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 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 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

14、情况。 68 紧急事件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 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 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 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 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

15、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 6 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 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 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84 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 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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