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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内,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从专业的角度讲,风险是指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某种随机事件发生给人们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损失:财产的毁损灭失、生老病死残:资产损失、收益减少、费用增加。为什么要如此划分?之所以要对风险的三要素进行
2、区分和进一步细分,是因为不同的风险因素及其细分种类所导致的损失结果(也包括不同种类的损失结果),在保险实践中的处理是非常不同的,对保险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利益的显著差异。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及其后果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可保风险及其要件: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风险。其构成要件有: 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风险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3、风险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 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产生的理论分析:假设A与B的损失是独立的,即A或B的损失的发生都不影响对方
3、是否发生损失。则现在对两者进行风险汇聚,组成一个集合,在这个集合中,两人平均分摊总体的损失。 12二者组成一个集合并相互承诺承担相应的损失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 2n进一步扩展到n个风险厌恶的个体。如果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个体均承诺在损失发生后均摊损失,那么,完全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增加各自的效用。 n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独立的风险厌恶的个体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p的基础上筹集一定的费用(我们称之为保险费),风险厌恶的群体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人所面临的损失补偿问题。相互独立的风险厌恶个体汇集起来,对于风险厌恶的个体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个群体
4、;对于群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群体内部进行分散 。风险厌恶的个体完全可以按照事先提取一定费用(pL)用于风险发生时的损失补偿,并且在不改变期望收益的情况下,解决个体的损失补偿问题。这样,损失的事后分摊就逐渐演进为事先的分摊,而原始的互助分摊方式也逐渐演进为现代的商业保险方式。从而形成了现在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服务,承担特定风险事故发生时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以合同形式确立的服务形态的保险商品。风险汇聚:即把相互独立的风险点汇聚在一起以达到分摊风险的目的。现代保险的发展:海上保险陆上火灾保险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我国保险业的
5、产生与发展:谏当保安行义和保险行。衡量保险市场规模和发展程度的两个核心指标:1。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支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相对落后,差距大保险业未来发展前景:潜力巨大,空间广阔,是典型的朝阳产业1.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百姓收入稳步增加,是保险需求增长的长期动力。2.公众的风险意识在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观念逐步成熟。3.居民改变消费习惯4.医疗、养老、教育、就业等制度的改革。第三章 保险的性质、功能和作用保险的性质:对于保险的性质学术界历来有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形成了不同的保险学说。这些学说主要有:损失说:损失说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定义的核心 。
6、 损失分担说:强调在损失补偿中多数人互助合作的事实 风险转移说:强调保险组织在损失补偿中的地位和作用非损失说: 技术说:以保险的技术特性,统一解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强调了保险的数理基础。 欲望满足说:以人们的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来解释保险的性质。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 经济确保说:把满足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保险的目的是在于对意外的灾害事故留有经济准备。 财产共同准备说:一种保险的静态观 相互金融说: 立足于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来解释保险二元说分别阐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以补偿经济损失为目的,后者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保险合同不是损失
7、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二者只能择其一。德国、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家的保险法都是分别给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下的定义。广义的保险: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致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狭义的保险: 从经济角度: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 从法律角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社会角度:保险是生产和生活的“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角度:保险是风险转移的一种方法;保险的功能:1、分散风险(分散危险)保险的分散风险职能是通过互济方式实现的。2、损失补偿:保险的损失补偿职能
8、是通过赔偿与给付方式实现的。3、资金融通(积蓄基金)保险资金可以成为经济发展中可用资金的重要来源。4、监督危险(防灾防损):保险人有权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第四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划分1、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3、定额保险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9、,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发生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事件时,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被保险方所能获得的赔偿或者给付的最大额,即受保障的最大额。合同的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
10、指就其财产或人身被保障的人。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受益人。保险受益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客体:一般经济合同的客体是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物。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这些标的物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只看不记)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或财产坐落地点2、保险标
11、的,人身险合同一般不列明保险标的,只列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其寿命或身体即为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价值是在财产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确认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费 即保险商品的价格,由纯保费(用于赔款和保险金支出的部分)和附加保费(用于营业费用的支出)再加上保险公司税收和利润构成。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支付方式可以用现金、支票或信用卡支付。 5、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赔付方法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保险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原因即指出哪些原因引起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可用列举或定义方式规定;事故
12、后果即事故发生造成何种后果时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责任,财产险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后果表现为损失和费用的支出,人身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也需造成一定后果,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6、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及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可以是日历时间也可以是约定条件发生的时间,如货物运输险和终身寿险,只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才负责。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不同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目前采用零时起保制。7、争议条款处理8、订约的年、月、日、时9、其它条款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2、要约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的成立: 1、
13、只需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成立; 2、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是对业已成立的保险合同予以确认,提供书面证明,因此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保险凭证; 3、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些义务随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产生,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履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 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期间保险合同成立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合同生效,因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还有一个对价的过程,且我国保险合同生效一般采用零时起保方式
14、。更重要的是,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是有效的。保险期间指合同生效至终止所经历的时间,对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区别的意义: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就是诚实和守信用。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合同无效。为什么要坚持? 风险事故不确定 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标的在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合同的附和性)Q:如何使诚实守信对双方来说都是更好的选择?(基本原理)A:制度设计2、保险
15、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第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包括:自我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第二, 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人身保险则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