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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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 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 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 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2、方 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 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 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二章磋商程序 第四条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 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 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2 第五条第五条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 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 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 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 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 采购人和评

4、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 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第七条第七条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 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 基本概况介绍; (三)采购项目的预算;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 售价; (六)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八条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

5、(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 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 3 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 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 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九条第九条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 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 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 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 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等。 第十条

6、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 磋商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 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 确定磋商文件售价依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 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 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

7、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 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 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 项目预算的 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 4 金的,响应无效。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 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 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

8、的截止时间前, 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 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 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 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 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 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 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 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 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 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

9、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 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 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 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 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 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 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 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

10、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 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 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 5 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 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磋商小组中的 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 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得单 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 响应程度进

11、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 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 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 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 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 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

12、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 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 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 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 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 6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 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 响应的

13、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 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 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 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 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

14、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 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 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 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 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 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 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 值)为 30至 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

15、即权值)为 10至 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符合 7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 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规定范围 外设定价格分权重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同意。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 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 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 最低报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磋商小组应当根据

16、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 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 写评审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 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 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 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 况; (二)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 单; (四)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 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 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 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 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8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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