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

上传人:x****育 文档编号:152549839 上传时间:2020-11-24 格式:PDF 页数:257 大小:1.6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_第1页
第1页 / 共257页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_第2页
第2页 / 共257页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_第3页
第3页 / 共257页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_第4页
第4页 / 共257页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_第5页
第5页 / 共2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参考](25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特征和原则 (一)什么是教育法?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 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 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奴隶社会。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 的国家。1902 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 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 年清政府颁布秦 定学堂章程 (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 的建立。1906 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 幼童至 7 岁须令入学

2、,幼童及 7 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 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951 年 10 月,政务院颁布了关 于改革学制的规定 ,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 规。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这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2、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 2 主性; (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3、的关系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 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 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党的政策文件; 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教育法是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制定教育法的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 定的,其中有权力机关,也有权力执行机关;政策是按照民主集中 制的原则由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制定的。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多以指示、决议、决定等形式来 表现,教育法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来表现。 两者 调整的范围、 实施的方式不同

4、。教育政策的执行主要靠宣传教育 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法规的执行则有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 遵守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政策比较原则,有一定的灵活性, 教育法规则比较明确,具体,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联系: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党 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 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 1、方向性原则 坚持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 一项宪法性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方向】 , 遵循宪法确定的

5、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性质】 。 ” 2、公益性原则(公共性)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3、民主性原则(机会均等原则) 一是受教育机会均等。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 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

6、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 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二是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 育事业。 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 4、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 4 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 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 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纵 向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

7、级各类教育和教育的主要方面,不同 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是由不 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等级有序的纵向关系。教育法的横 向结构是由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属于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组成。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与教育法的渊源是一致的。教育法渊源,是指国 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 范的总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规范 性文件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

8、委会制定的教 育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教育法律又分为两种形式:基 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即为教育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 5 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 年修正)关于立法权的有关规 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 有同等效力。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 性文

9、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 发布方式:一是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如教师资格条例 (1995) ; 二是由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实施细则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幼儿园 管理条例 。名称一般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规则。 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10、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 6 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 也称政府教育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 立法法规定:(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

11、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 立法法关于不同层级法的效力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2、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7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 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13、组织的权利 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 既往。 6、国际条约和协定 儿童权利公约 (1989)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三、教育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 教育法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定人们哪些可作为,哪些必须 作为,还有哪些禁止作为,以及违法行使权利、不正确履行义务、 不遵守禁止性规定而应当承担怎样的教育法律责任,以此来指引人 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有 效、是否合法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能够有效地影响人们的价值 观、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的行为的教育法律作用。

14、8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教育法规定,人们可以预选知晓或估计到某种行 为是否会发生、行为会怎样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两个属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上学期间打架,其中一个被打伤,我们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测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教育法律责任。 4、教育作用 教育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对人们教育行为 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固定的教育行为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思 想、意识,并使这种影响内化为一定的认知结构。其次,通过对违 法者的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褒扬而影响个人今后的行为。 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教育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促使人们正确行使权利,严格

15、履行义务和遵守禁止性规定。教育法 的强制作用的发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 四、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特征和结构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 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本身, 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 件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是若干法律规范的集合体,除了以法 律规范为主体外,还包括诸如原则、概念、技术性规定等内容的非 规范性条文。法律文件除了规范性文件外,还有针对具体人和事的 9 非规范性法文件,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规范是

16、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因而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利的属性。 2、法律规范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特出 行为规范。 3、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对任何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 的行为指导和评价,使用同一标准。 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由 3 个部分组成,即假定(条件)、处理(行为模式) 、 制裁(法律后果) 。 假定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 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假定】 ,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 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假定】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假定】 , 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许多情况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写出,可以从 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条没有明确写出假定部分,但 可以推论出来,即夫妻一方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