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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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高峰、保军共同出资,设立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市矿山机械设备博览城C01座10栋 第三章公司经营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围:煤炭开采、加工、销售(下属分支机构房庄煤矿、窦庄煤矿经营);自用木材、原木的收购;经销五金、交电、建材、日用百货。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六条公司的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 万元。第七条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高峰91861.2净资产保 58238.8净资产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

3、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出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4、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

5、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审定公司的经营诸和投资方案;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订公

6、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行使下列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诸和投资方案;3. 拟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 股东列席股东会

7、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 检查公司财务;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

8、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公司股东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5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由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 公司依法被宣告破产;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

9、除外;3. 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的股东决议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三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审查意见 经审查,董事、监事、经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拉家安全机关通辑的;4. 因犯有贪污贿赂

10、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的;5. 担任因经营不状况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 担任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审查人盖章(签字):注:审查人及指选举、委派、任命、指定、聘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的股东会、董事会、股东或投资人。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本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有 共 人,会议由 同志主持,会议审议通过本公司章程,选举 同志为公司执行董事, 同志为公司监事,聘任 同志为公司经理。全体股东签字: 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单纯的课本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 wor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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