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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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家属委托,并经赵某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赵清健辩护人。接受案件后通过阅卷,会见了当事人,特别是通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使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更加全面、客观的认识,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及本案有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罪。因此,对指控盗窃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积极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从犯罪数额上来看,被告人赵某盗窃数额为5500元。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院的关

2、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500元的盗窃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属于盗窃罪的最低层次。且被告人赵某在盗窃财物后并没有肆意挥霍。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赃物退还给受害人。受害人胡春香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实际损失。因此可以说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应该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符合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被告人赵某可以从轻处罚。再根据最高院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

3、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因此,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2、犯罪人的主观恶意较轻,且属于偶犯、初犯。根据案卷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的行为过程,赵某进入值班室的目的是为了拿回自己的驾驶证,开始并没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在进入值班室拿回驾驶证的过程中,因酒精的刺激和金钱的诱惑才产生盗窃想法。因此,从刑法理论上说其属于偶发性犯罪,且赵某在被发生这次盗窃行为之前,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可见其平时行为表现良好。可见其做人的本质是好的,并不具有一贯的犯罪恶性。偶发性犯罪相比其他类型的犯罪

4、来说,其改善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对于被告人赵建清,社会需要给他一个改善的时间和宽容的环境以引导其向善。3、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案件的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能够积极、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证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配合司法机关积极退还赃物,证明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在辩护人会见时多次表示后悔。今天在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5、“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和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

6、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被告人赵某所犯盗窃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有悔改表现,具有多项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所述,纵然被告人赵某所犯罪行触犯刑法,理应处罚,但念其能够自愿认罪,并有悔改表现,结合我国刑罚惩罚和教育结合的方针。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某宽大处理,判处缓刑,以引导其积极向善,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此致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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