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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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2,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3,本章重点内容,(1)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3)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4,重点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对违反买卖合

2、同的补救办法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5,目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论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第五节 国际买卖合同的违约与救济,重要,重要,重要,6,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论,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 三、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

3、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8,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指某种具体的货物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 美国统一商法典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用排除法界定货物范围 (二)国际货物买卖具有国际性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9,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处理方法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

4、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无论哪一种情况,国际货物买卖中都有可能适用某个国家的国内法or某项国际公约or某种国际贸易惯例。,三、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10,1.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在西方国家,买卖法所采取的形式与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

5、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日、德、法等国家。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如意大利、瑞士。,(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11,2.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在英美法各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Sale of Goods Act,1893)。,12,3.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 民法通则、 合

6、同法、 有关司法解释。,13,目前,国际上有3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它们是: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以及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4,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 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8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但是,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这主要是因

7、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15,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78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全文共有101条。,16,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截至1993年6月,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34个。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17,(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华沙牛津

8、规则 (Warsaw-Oxford Rules) (三)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节完,18,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产的。,19,(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specific)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有当其

9、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20,根据这一规定,发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21,2.发价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发价是一种意思表示,受发价人必须在收到发价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22,3.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 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

10、同的概念。 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发出发价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即在发价尚未生效之前,将该项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发价的撤销,是指发价人在其发价已经到达受发价人之后,即在其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发价收回,从而使发价的效力归于消灭。,23,4.发价的终止或失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应于拒绝该发价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7条及其他有关条文的规定,发价的终止有以下四种情况: (1)发价因被拒绝而终止。 (2)发价因被发价人撤销而终止。 (3)发价因其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而终止。 (4)发价因

11、“合理期限”已过而终止。,24,(二)接受(acceptance) 1.接受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的规定,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statement)或以其他行为(conduct)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受发价人在收到发价后,仅保持缄默,不能认为是接受。,25,2.对发价的内容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接受是同意发价提出的订立合同条件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接受必须是同意发价中提出的各项条件,不能随意加以变更。,26,3.接受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但

12、是也有一些例外规定: (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必须于通知到达发价人时才能生效。 (2)受发价人用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做出该项行为时即告生效。,27,4.逾期的接受 逾期的接受也称为迟到的接受 (late acceptance),是指接受通知到达发价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发价规定的有效期,或者在发价没有规定有效期时,已经超过了合理的时间。 5.接受的撤回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撤回接受是受发价人阻止其接受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2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根

13、据中国的法律, 以前是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在则应当适用新合同法。,二、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29,(一)涉外经济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这项规定对涉外经济合同的成立提出了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实质条件 2.形式条件,30,(二)在以信件、电报与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何时成立 在外贸业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成立方式: 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直接谈判成交; 一种是由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与电传等通信传媒达成交易,即所谓函电成交。 根据中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以后,中方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

14、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Sale),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反映了中国外贸企业的这种习惯做法。,31,(三)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成立 新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这主要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与补偿贸易合同等。 新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15、依照其规定。”,本节完,32,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货,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接受货物与支付货款。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33,一、卖方的义务,【导入案例】我国某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德方钢管厂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制自行车车轮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本案中,德方违反了什么样的担保,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3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三项: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会遇

16、到许多法律问题,必须承担一系列的法律义务,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 (1)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方式交货的义务; (2)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 (3)对货物权利的担保义务。,一、卖方的义务,35,1.关于交货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3条对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时间作出了以下三项规定: (1)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2)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一)卖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36,2.关于交货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作出规定,则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则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1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根据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履行交货义务: (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货物的运输,就要求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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