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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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试点“农改” 两年后实现农村国有土地确权宏观经济 合肥在线-合肥晚报2013-11-13 15:30我要分享21安徽将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试点。省政府日前下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培育、土地市场建设、集体“三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管、信息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点。通知规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

2、;着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民合作社以法人身份组建联合社;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强化政策扶持。将增量财政性扶持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按照改革方案,安徽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土地市场。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此外,安徽还将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

3、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此次安徽改革试点中,引人关注的还包括安徽将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按照通知规定,安徽将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土地交易范围,健全土地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规范交易信息披露,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市交易的,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并在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公开交易信息。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托国

4、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此外, 通知还对农村金融服务改革有新尝试。着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支撑体系。20个试点县区涡阳县 颍泉区 临泉县 烈山区 埇桥区 怀远县 凤台县 庐江县 凤阳县 含山县 无为县 宣州区 青阳县 铜陵县 潜山县 金寨县 金安区 黟县 广德县 宿松县(本报记者 谷薇薇)相关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字体【大 中 小 】 【编辑日期:2013-11-12】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5、】 【 关 闭 】皖政2013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亟待解决。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更好地适应“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按照统筹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培育、土地

6、市场建设、集体“三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管、信息和金融服务等6个方面开展改革试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较快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

7、以上,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2着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发展成专业大户。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成立家庭农场,支持引导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从事现代农业开发,以技术和资金入股家庭农场。制定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办法,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3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推进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服务等各环节合作,组建各类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训等制度。

8、以“建设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服务信息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鼓励农民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4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5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

9、等方式,使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实现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品牌建设。6强化政策扶持。将增量财政性扶持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探索建立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保险模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给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统筹实施阳光工程等教

10、育培训。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二、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7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群众意愿、务实管用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巩固完善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8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

11、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对土地流转面积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建立土地流转准入、风险评估和监督保障制度。鼓励农民以林权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9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12、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0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土地交易范围,健全土地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规范交易信息披露,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市交易的,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并在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公开交易信息。11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推

13、进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竞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程在线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三、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新机制12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 。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下简称“三资” ) ,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示。13构

14、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选择有条件的村,以经确权评估的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营收益、各级政府美好乡村建设资金、整村推进的土地收益等作为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成立经济实体(公司) ,按照“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经济实体(公司)股东为全体村民,村“两委”为董事会,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公开选聘,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事会。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14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

15、监督。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报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序。全面落实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大力推进阳光村务工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财务监督;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四、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管新机制15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县域农田水利规划、县域交通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科学规划

16、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城镇与农村道路、水利、供电、供气、通讯、环保、商贸流通等基础设施的对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按照“阵地共建、资源共享”要求,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统筹建设功能完善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16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逐步推进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改革。以事权划分村民自建范围,在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设,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强化主管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责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17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规范管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对纯公益性项目,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管护经费。对村民自建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通过分摊、公约或竞拍等方式,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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