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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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

2、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

3、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十条 社会工作服务方式:(一);(二);(三);。必须属于社会工作专业的服务方式范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

4、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总干事(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总干事(或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

5、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

6、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单位总干事(或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

7、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总干事(或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总干事(或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总干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

8、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总干事(或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总干事(主任等)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

9、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

10、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

11、以上学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党建工作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第三十八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

12、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13、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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