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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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事前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预算绩效事前评估(以下简称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委发2019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申请设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前,省级部门根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依据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重点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财政支出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的客观、

2、公正的评估。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开展申请设立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及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中央和省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六)以前年度项目或类似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监控、评价及结果应用等。(七)其他相关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省财政厅职责:(一)负责拟定事前绩效评估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二)指导省级部门开展事

3、前绩效评估工作。(三)加强预算审核,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四)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将预算审核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进行预算安排决策。(五)应当履行的其他预算绩效事前评估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级部门职责:(一)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事前绩效评估信息,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预算审核和评估。(三)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立项的必备要件。(四)应当履行的其他预算绩效事前评估管理职责。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第七条 省级部门要结合项目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预算评审等,对

4、新增重大财政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以及财政支出有效性等。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事前绩效评估。第八条 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申请省级财政支持并按规定应经省政府批准的政策和项目。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项内容与我省宏观政策、行业政策、主管部门职能和规划是否密切相关;是否具有现实需求、需求是否迫切;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或可持续性效益;预期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等。(二)投入经济性。

5、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的产出成本计量,绩效目标与申请预算规模是否相匹配,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投入成本是否节约等。(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与绩效目标是否相匹配;绩效目标是否与部门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受益群体的定位是否准确,绩效目标与要解决的问题、现实需求是否匹配;绩效指标设置是否与政策和项目目标高度相关,是否细化、量化、可考核等。(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预期效益的可实现程度,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先进、可行,有关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得以有效保障;各项业务和财务

6、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规程、标准是否完善,是否可以得到有效执行;以前年度项目或类似项目是否顺利开展、取得预期效果等。(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和项目筹措来源规范性,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是否突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资金来源涉及政府债务的,还应衡量债务合法性以及偿还能力等。 (六)财政支出有效性。主要评估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公共属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导致其他领域或市场主体产出和效益的损失;根据财政支出事权划分是否属于省级财政支持的范围;政策和项目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是否重叠或交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

7、理,配套资金方式和承受能力是否保障有力。第十条 省级部门已经实施了事前绩效评估的,省财政厅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再评估,评估结果以省财政厅组织形成的评估结果为准。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第四章 方式和方法第十二条 省级部门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应制定评估方案,确定评估参与人员,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可根据政策和项目的内容聘请专家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事前绩效评估组。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通过预算安排与预期

8、效益的对比分析,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预期实施效果、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比较,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对政策和项目进行评估。(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预期效益不易计量的专项支出,通过综合分析测算其最低实施成本进行评估。(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第五章 工作流程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程序一般包括事前绩效

9、评估准备、事前绩效评估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总结三个阶段。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准备阶段:(一)确定评估对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部门发展规划和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等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二)明确评估任务。明确评估组织实施形式,确定评估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估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一)拟定工作方案。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按要求拟定事前评估工作方案。(二)组建评估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可依据项目内容遴选专家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组成事前绩效评估组。未引入第三方参与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同时履行事前绩效评估组职责。(三)前期调研。收集政策和项目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

10、设立依据、实施计划、预算情况、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问题、风险等。(四)情况核实。事前绩效评估组结合调研情况,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政策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效率性、效益性、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五)实施事前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组对政策和项目的相关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资金投入的可行性及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形成评估结论。第十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总结阶段:(一)撰写报告。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组的评估意见、评估结论,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整理事前绩效评估资料。(二)提交报告

11、。事前绩效评估结果随同政策和项目申报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报。第六章 结果应用第十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予以部分支持”和“建议不予支持”。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必须结论清晰,明确支持、部分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政策和项目,材料必须完备,以便省级部门或省财政厅申请或安排预算时使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申请、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事前绩效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省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或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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