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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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八章 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是通过代理人进行的,如普通代理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以及银行等。,2,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被代理人又称“本人”或“委托人”。 第三人: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3,2、代理的法律特点 (1)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人)

2、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4,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大陆法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法定代理; 一种是意定代理。,5,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 (2)根据法院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法院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 (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6,意定代理则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7,(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

3、: 明示指定的代理 明示代理,即被代理人(本人、委托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其代理人的代理。 按照英美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除非被代理人(本人)要求代理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方式替他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例如委托代理人置不动产。,8,默示授权的代理 是指本人虽未明示授权,但使代理人有合理根据相信自己有代理权的行为。 默示代理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9,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准推定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该委于具有代为取

4、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设立抵押的默示权利。,10,3不容否认的代理 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11,甲公司是一家珠宝销售店,经常通过其部门经理乙向丙珠宝生产企业购买货物,每次均是在乙取走货物后由甲在3日内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便被认为是具有不容否认的代理权。如果日后甲不再聘用乙,则甲既需要通知乙,还必须通知丙,否则如果乙继续以他的名义向丙订货,仍须由甲向丙负责。除非甲有证据证明知道乙或应当知道乙从事该购买行为时已经不再是甲的雇员

5、。,12,4、紧急处分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13,行使紧急处分代理权的条件: ()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需的; ()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14,案例: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15,法院认为,铁路公司虽然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

6、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16,5、追认的代理权 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效力的。 若被代理人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该合同,则是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约束力。 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17,追认必须具备的条件: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指出姓名的或可确认的本人追认; ()追认该合同的本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具有授权该行为的能力; ()本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18,三、无权代理

7、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19,(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1、概念和形成原因 (1)概念:是指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到本人的法律关系的无权代理。,20,(2)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效力 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3)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情况,2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

8、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22,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无权代理的行为。 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23,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是否须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责任内容上,各国规定不同。 法国、瑞士: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如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应按照第三人的

9、选择负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义务。,24,(2)英美法的规定 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若违反该默示担保,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25,()这种诉讼只能由第三人提起; ()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是善意的,都要对此负责; ()若第三人是知情的,或知道代理人并没有提供有代理权的担保,或合同中已经排除了代理人的责任,则代理人可不承担责任。 ()若本人对代理人所作的指示不明确,而代理人出于善意并以合理

10、的方式执行该指示,则代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一般按第三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26,(二)表见代理 1、概念和成立要件 (1)概念: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立法上又赋予表见代理以代理的效力。,27,(2)表见代理的特别要件 必须是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须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需要第三人在行为时是善意并且无过失的。,28,2、形成表见代理的原因 (1

11、)授权表示型 因本人的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指本人用自己的言语、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予,或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为代理行为而消极地不作反对表示。,29,本人有某种积极行为足以被认为是授权表示的。 本人没有实际授予他人代理权,但有若干积极行为,如以本人的信纸、印章提供他人、或曾多次委派某人代理其他事务,或表示要授权与其人,使第三人基于善意而信赖已发生代理权授予。 例如,甲将身份证及印章交付于乙委托办理户口登记,乙则持该印章及身份证为自己的债务做保证,即成立表见代理。,30,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加否认 本人知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反对,是一种消极的表示

12、方式。本人的消极态度客观上造成善意第三人的信赖时,则构成表见代理, 如:建筑公司甲将工程转包给乙公司,甲知道乙公司以其名义为招聘工人法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因此乙就构成表见代理,工人在乙公司不给付工资时,可以请求甲给付。,31,(2)权限逾越型 是指代理人享有某种代理权,但超越了本人实际授予的代理范围,第三人出于善意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行为,此时即构成表见代理。,32,(3)权限终止型 指代理人曾有代理权,但在其为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被撤回或因其他原因而消灭,但仍存在着代理权延续的假象。第三人不知情,仍与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最常见的是委托解除后,未取回委任状,受雇人解雇而未通知交易的相对人等。,

13、33,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1)本人和第三人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即对相对人负被代理人的责任。,34,(2)本人和代理人 在本人履行合同或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发生内部责任问题,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构成侵权(无基础关系),或构成违约(有基础关系)。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35,(3)代理人和第三人 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6,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终止的原因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

14、代理关系: (1)代理期限届满; (2)代理目的实现; (3)协商同意终止; (4)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如果代理权的授予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被代理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37,2、根据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本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3)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4)履行不可能或事后违法。,38,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效力 ()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拥有代理权,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则属于无权代理,须向被代理人或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责任。,39,()对商业代理人利益的保护 有

15、些国家在商法中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誉,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本人)予以补偿。 如,德国有关对代理人补偿的规定,是属于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事先在合同放弃该请求权。,40,2、对于第三人的效果 当本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根据各国的法律,当代理关系终止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41,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内部关系),(一)代理人的主要义务 、勤勉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 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若代理人因疏忽而使被代理的利益受到损失,应对被代理人负赔偿责任。

16、,42,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事 ()代理人应向本人公开其所掌握的一切有关客户的情况; ()代理人不得从事与本人相竞争的业务活动;,43,()代理人非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同本人订立合同;非经本人许可,代理人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 ()代理人不得谋取佣金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44,3、应当保守本人的商业秘密 代理人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乃至代理关系终止后,都不得把他在代理活动中所获得的商业秘密资料向第三人泄露,代理人自己也不得利用这些资料同本人进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45,4、报告义务 代理人应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财产的损益情况。,46,亲自完成代理的事务 如需转托他人,应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则不受限制。,47,(二)本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佣金 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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