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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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乳源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的学籍管理,更好的了解学生的变动和流失情况,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粤教基200766号)的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全日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县所有中小学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情况的,都需经过教育股批准、备案。第二章 学 籍第四条 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经教育股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第五条 各学校需设立专门的学籍管理员,并报教育股备案。各校的学籍管理人员应指导定专员负责,原则上不变动。如学籍管理员发生变动的

2、,需及时告知教育股并备案。第六条 各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和学生变动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学生的学籍资料,不得遗失和损坏。学籍管理员原则上兼职学生有关学生人数报表统计员。第七条 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公章应是唯一的,应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第八条 全县中小学的学生学籍备案每学期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开学之后的第四周左右,各校应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准备好学籍备案材料,准时到教育股进行学籍备案。学籍备案应提供学籍汇总表、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新生名册、学生花名册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如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的,需提供学籍变动(转学、休学等)的有效证明。学生没有办正常转学手续就随亲到外县就读的需提供学

3、生学籍卡、户口本复印件、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或上一学期期未考试成绩等有效证明。第九条 学籍备案应以学校实际在座板凳人数为基准进行一切数据的统计和备案。第十条 各校的学籍管理员需按要求对学生的学籍统编号进行科学、有序的编排和管理,不得出现学生学籍统编号重复和混乱的现象。学籍统编号一经编定,就不得轻易更改,学校应在该生的学籍卡中标明,并加盖建卡学校的学籍章。有学生转出县外、死亡、休学、辍学的需注销该生的统编号码,学生复学后则仍使用原学籍号码。学校需安排负责人指导班主任规范填写学生学籍卡,做到不留空白,不乱涂改。第十一条 我县学籍备案实行电子化管理,所有学校都需将学籍备案资料录入电脑,并拷贝一份到教育

4、股备份。第十二条 学籍卡每位学生只发放一张,一直使用到接受完义务教育为止,原则上不补发学生学籍卡。第三章 转 学第十三条 各学校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转学联系事宜。第十四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章为学生转学的有效公章。各镇村小(包括完小)的转学原则上属中心小学管理,教育股只承认各中心小学的学籍管理章为有效转学公章。第十五条 转学联系卡的各项信息都必需填写完整、规范,不得涂改。第十六条 县内学生转学必须先办先转出后办转入手续,最后再到教育股备案的转学程序。申请人到转出学校领取一式三份转学联系卡,经学校同意后,校长签名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章,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章,最后到教

5、育股办理备案手续,加盖乳源县学籍管理章确认。转学学生留一份转学联系卡在教育股备案,交一份转学联系卡到转出学校,换取该生有关学籍档案资料,并将学籍资料和一份转学联系卡交由转入学校存档,完成转学手续。第十七条 跨县转出:到转出学校领取一式四份转学联系卡,经学校同意后加盖公章,再到乳源教育局教育股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再到拟转入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办全手续后,到乳源教育局教育股办理手续、备案,并凭一份转学联系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学籍档案资料,完成转出手续。跨县转入:学生持加盖有转出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章的转学联系卡或转学联系函,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再到教育股办理手续、备案,最后到

6、转出学校领取学生学籍档案资料,联同一份转学联系卡交由拟转入学校,完成转入手续。若跨县转学手续不齐的情况:学生未办理转出手续转出县外的,学校需保留该生的学籍资料和在校的学习情况证明,并及时报教育股;学生未办理转入手续由外县转入的,学校需该生提供在原学校的受教育证明,且由教育股学籍管理员同意后方可接收。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义务教育的复读生。第四章 义务教育证书验印第十九条 办理义务教育证书验印的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后的第二周左右。第二十条 办理义务教育证书资格:必需参加了统一的中考考试或者参加了由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者。报考了职业

7、技术学校的学生需由接收学校提供有效证明,由接收学校统一到教育股办理义务教育证书验印。对学籍资料不齐全、在教育股未备案的九年级毕业生,不得办理九年义务教育证书。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证办理实行“三证”联检制度。参加中考的学生按考试成绩册排序,报考中职的学生按学籍号排序制定毕业生花名册,将学籍卡、待验义务教育证三证统一才办理毕业证验印手续。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证书与毕业生花名册填写需标准规范。毕业生花名册的学生人数应与年初报表学生人数一致,并加盖有学校公章。第五章 升 学第二十三条 非瑶区小学以班级为单位,瑶区小学以接收学校为单位,将学籍卡、毕业生登记卡和毕业生花名册按顺序装订好后,交教育股备案。毕

8、业生花名册需一式三份并加盖学校公章,拷贝一份电子表格到教育股。各小学需在期末考试前将所有升学资料移交给教育股。第二十四条 初中以招生人数为基准,到教育股签领各小学上交的学籍卡、毕业生登记卡和毕业生花名册。各初中需在期末考试后的一周内到教育股领取相关升学资料。第二十五条 小学未经教育股同意,不允许直接将升学资料交给所在地的中学。第二十六条 招生人数则为中学的七年级年初报表人数。中学要做好新生入学的统计与跟踪工作,如发现有学生未到校的,需及时通知教育股及相应的小学,小学应组织老师调查情况并积极动员学生入学。第二十七条 中学不得擅自接收无学籍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小学将升学资料上交到教育股之后,则学

9、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就自动移交给相应的中学,学生的学籍变动由中学负责办理。第六章 新 生第二十九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应入读小学。第三十条 县城小学一年级新生由县教育局按规定统一派位,乡镇小学一年级新生可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小学报名。县城小学一经派位,原则上不可以互相转学。第三十一条 小学根据入学情况做好一年级新生花名册,统一由学籍管理员在学籍备案时到教育股领取学籍卡。第七章 分 流第三十二条 教育股负责监督因布局调整而出现的学生学籍变动。第三十三条 布局调整学校以接收学校为单位,做好每个年级的分流学生名册。学生名册需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公章,并拷贝电子文档到教育股备案。第三十四条 布局调整

10、学校按分流学生名册将学籍卡整理后交教育股存放。第三十五条 接收学校及时到教育股签领分流学生名册和学籍卡。第三十六条 学生凭布局调整学校开具的报名联系函到接收学校报名。第三十七条 接收学校要做好分流学生的入学统计与跟踪工作。发现有分流学生未及时到校的,需通知教育股及相应的布局调整学校,组织老师调查情况并积极动员学生入学。第三十八条 布局调整学校将分流学生花名册与学籍卡上交到教育股之后,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就自动移交给相应的接收学校负责。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规定的表、册、卡由县教育局制订基本样式,详见具体通知中的附件表格(册)。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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