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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摘要1.食品经营者必需先办证,后营业。无证经营食品的,没收食品、工具、设备、原料、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分别处5万元以上罚款。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者必须每年体检一次,先办健康证,后上岗。否则,处5千元以上罚款。3.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和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处5千元以上罚款。4.拒绝、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对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分别处10万元以上罚款。6.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的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掺杂、掺假的食品,处5万元以上罚款。7.销售者未在摊位醒目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或销售者名称的,处5千元以上罚款。8.销售虚假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未按要求贮存、运输食品的,处1万元以上罚款。9.经营过期或者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问题食品,处5万元以上罚款。10.食品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2千元以上罚款。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12331XXX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