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餐饮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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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的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以下(含50),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

2、糕点店、农家乐等。农村地区小餐饮的面积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至100(含100)以下,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主体责任】小餐饮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小餐饮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第四条【事权划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小餐饮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小餐饮

3、的综合治理。第五条【政府支持】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资金、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支持,鼓励小餐饮改善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六条【社会监督】鼓励小餐饮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或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七条【登记管理及事权划分】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工作,统一核查要求,统一证书格式。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工作。第八条【登记条件】小餐饮在经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

4、请小餐饮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加工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加工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洗消、原料存放等功能分区应当明确,流程布局基本合理;(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等。第九条【登记材料提交规范】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与食品经营

5、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第十条【经营项目】小餐饮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小餐饮不得同时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与生食类食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品种应报省局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申请人承诺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试点推行小餐饮登记管理 “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申请人按照所申请事项,提交相应的材料,书面承诺符合登记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可以当场或当天发放登记证。审批以后,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相关核查工作。如申请人主观故意提供虚假材

6、料,并造成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登记证。因申请人主观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第十二条【审查期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小餐饮登记证。第十三条【告知形式】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小餐饮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禁入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十五条【登记项目及有效期】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

7、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信息。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小餐饮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重新申办登记证。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六条【变更停业管理】小餐饮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小餐饮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登记证管理】小餐饮不得加工经营登记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外的食品。小餐饮应当在显著位置

8、张挂小餐饮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小餐饮登记证。第十八条【档案管理】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小餐饮登记档案及时归档,妥善保存。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经营要求】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五)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和设备设施清洁,食品及食品原料和其

9、他物品分类存放,整齐有序,标识明显;食品原料上架进柜存放,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六)餐饮具、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用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第二十条【专间要求】小餐饮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瓜果、腌菜除外)、生食类食品和裱花蛋糕,应当设置专间,配备专用砧板、专用刀用具、专用冷藏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专间门口配备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小

10、餐饮不得采购、使用、经营下列食品和食品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二条【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小餐饮购进食品和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照,并妥善保存有关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使用完毕后3

11、个月。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按规定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和供货票据。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餐饮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小餐饮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内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小餐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一)登记证情况;(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

12、设施设备、布局流程情况;(四)加工制作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饮具、食品工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第二十五条【人员培训】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小餐饮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小餐饮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第二十六条【出租者责任】小餐饮经营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经营或者经营行为与小餐饮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腐败变质原料等的违

13、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二十七条【停止经营】小餐饮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小餐饮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及时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小餐饮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废弃物处理】小餐饮在加工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

14、等环节。第三十条【信用分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小餐饮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小餐饮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小餐饮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可以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摊贩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附件1:小餐饮现场核查表附件2: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附件3:小餐饮登记证变更申请书附件4:小餐饮登记证延续申请书附件5:小餐

15、饮登记证补证申请书附件6:小餐饮登记证注销申请书附件7:小餐饮登记证审批表附件8: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受理通知书20附件1小餐饮现场核查表经营者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经营项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目的重要性结果判定符合不符合不适用(合理缺项)1.选址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周围无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1*2.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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