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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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16LG 电子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3)一中行初字第 8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 858 号原告 LG 电子株式会社(LG Electronics Inc.),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 20 号。 法定代表人具滋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红霞,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

2、任。 委托代理人胡文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国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容桂大道南 25 号。 法定代表人梁庆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 LG 电子株式会社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3 年 7 月 17 日作出的第 517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 5174 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

3、2003 年 11 月 26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 5174 号决定的相对方广东格兰仕企业(集团)公司(简称格兰仕集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 2004 年 3 月 2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G 电子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顾红霞、邹海林,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文辉、崔国振,第三人格兰仕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 5174 号决定系就格兰仕集团对 LG 电子株式会社享有的第 96103882.9 号名称为“自动烹调设备” 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定:1、关于证据的认定。

4、由于格兰仕集团提供的证据 1、2、4 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故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首先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在新的审查指南颁布之前,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其次,经核实,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内容在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有明确记载,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本发明的描述是清楚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完全可以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因此符合专利法第

5、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 6 所限定的“红外线获取装置的椭圆视角的长轴被设计成覆盖转盘半径的 1/3”没有记载在授权的说明书中,而是记载在原始权利要求 9 中,专利权人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时没有将相应内容补到说明书中,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清楚地表述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权利要求 1 要求保护的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此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6、的规定。5、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问题。证据 1 是与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2 相结合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本专利椭圆形检测视角与现有技术中的圆形检测视角的区别,二者相比能否使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首先,证据 1 与本专利属于完全相同的技术领域;其次二者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同的发明目的,即都是为了提高小食物温度的检测精度并减少或消除传感器与食物之间的距离对食物温度检测精度的影响。采用椭圆形视角的确比圆形检测范围可以得到更精确的检测,但是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中没有对椭圆形进行任何进一步的限定,而圆形作为椭圆形的一个特例,

7、在圆的直径与椭圆的长轴重合时,椭圆比圆形的检测面积小是显而易见的。椭圆形代替圆形所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意料到的效果,将圆形区域改进为椭圆形区域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 2、3 也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 4 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 5 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 7 与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似。在权利要求 7 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

8、利要求 8 和 9 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 1-5,7-9 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 6 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5174 号决定,宣告 96103882.9 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原告 LG 电子株式会社不服第 5174 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理解本专利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一对矛盾问题:既要测量无死角又要测量精度高;没有理解本专利是通过改变检测视角的形状而不是简单的改变视角的大小来提高测量精度;更没有

9、理解椭圆形视角使采集来自食物的红外线更充分这样的事实。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 1 与本专利之间的区别认定错误。本专利与证据 1 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红外线获取装置包括一反射器,2、该反射器具有椭圆形视角,此视角覆盖转盘的中心和一部分边缘,从而通过旋转所述转盘能够检测转盘的整个表面。由于这样的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能够在保证不留扫描死角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小检测视角从而提高测量精度。三、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没有事实依据。本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本专利具有可以精确地检测食物温度,从而使食物自动烹制的成本降低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既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

10、点又具有显著的进步。四、本专利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既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又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五、专利复审委员会推理不符合逻辑。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圆形是椭圆形的一个特例,因此认为将自动烹调设备中的圆形检测视角变化为椭圆形检测视角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根据逻辑推理,从一般(椭圆形)到特殊(圆形)的启示是显而易见的;而不应该认为从特殊(圆形)到一般(椭圆形)的启示是显而易见的。六、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专利法规定的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应遵循的三个步骤。七、5174 号决定未能避免判断专利的创造性时常犯的错误。综上所述,

11、LG 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 5174 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其就 96103882.9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的第 5174 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第 5174 号决定中关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进行了非常充分详实的评述,其评述的方式完全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该决定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 1-5,7-9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有非常清楚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坚持决定中关于创造性评价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维持第

12、5174 号决定。 第三人格兰仕集团述称:一、第 5174 号决定在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时,已经考虑了本专利的最佳实施例,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 1、2 与本专利属于完全相同的技术领域,证据 1 中采用圆形检测范围与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中采用椭圆形视角的检测范围的发明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检测精度。但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椭圆形进行任何进一步的限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中所述的椭圆视角既包括说明书中最佳实施例显示的长而窄的椭圆视角,也包括证据 1 中揭示的椭圆的长轴与短轴相同时的圆形视角,同时亦包括大于圆形的各种椭圆形视角。而后两种方案对于证据 1 而言则没有任何有益的效果。即

13、使如最佳实施例中所述的长而窄的椭圆,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仍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二、LG 电子株式会社的起诉状不但说明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而且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且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正如起诉状中陈述的,只有当椭圆形的长轴稍大于转盘的半径才能够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达到其有益的效果,但遗憾的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未对椭圆形进行任何进一步的限定,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包括了证据 1、2 的简单组合的技术方案。并且,仅仅“覆盖转盘的中心和一部分边缘,从而通过旋转所述转盘能够检测转盘的整个表面”的椭圆形视角及其相应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实现本专利的

14、发明目的,达到其有益的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且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综上所述,第 5174 号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 LG 电子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争议专利系名称为“自动烹调设备” 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 96103882.9,申请日为 1996 年5 月 16 日,优先权日为 1995 年 5 月 16 日,授权公告日为 2001 年 11 月 21 日,专利权人为 LG 电子株式会社。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自动烹调设备,包括: 烹调室,用于烹调食物; 转盘,其设置在烹调室内,用于转动食

15、物; 红外线获取装置,用于获取被烹制食物表面辐射的红外线,该红外线获取装置包括一反射器,用于收集和反射来自被烹制食物表面辐射的红外线; 温度检测装置,用于检测烹调食物表面的温度,该温度检测装置包括一用于接收红外线的窗口。 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线获取装置的反射器具有椭圆形视角,此视角覆盖转盘的中心和一部分边缘,从而通过旋转所述转盘能够检测转盘的整个表面。 2、如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自动烹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检测装置的窗口具有一椭圆形视角。 3、如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自动烹调设备,其特征在于,红外线获取装置包括一用来向反射器传送来自烹调食物的红外辐射波的滤光片。 4、如权利要求 1

16、 或 2 所述的自动烹调设备,其特征在于,该设备包括: 用于选择菜单模式的菜单选择键盘; 用于产生微波以对食物加热的加热部件; 控制部件,用来根据键盘选择的菜单和检测到的烹调食物表面温度来控制烹调。 5、如权利要求 4 所述的自动烹调设备,其特征在于,红外线获取装置包括一用来向反射器传送来自烹调食物的红外辐射波的滤光片。 6、如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自动烹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器的椭圆视角的长轴被设计成覆盖转盘半径的 13。 7、一种自动烹调设备,包括: 烹调室,用于烹调食物; 转盘,其设置在烹调室内,用于转动食物; 红外线获取装置,用于获取被烹制食物表面辐射的红外线,该红外线获取装置包括一反射器,用于收集和反射来自被烹制食物表面辐射的红外线; 温度检测装置,用于检测烹调食物表面的温度,该温度检测装置包括一用于接收红外线的窗口。 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检测装置的窗口具有一椭圆形视角。 8、如权利要求 7 所述的自动烹调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红外线获取装置包括一用于向反射器传送红外辐射波的滤光片。 9、如权利要求 7 或 8 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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