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2016.9)》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2016.9)(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天津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架桥机、高处作业吊篮等。本规定所称架设设施是指在我市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整体提升模板等。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实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租赁、安拆、安装检验、使用、维
3、修保养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定期发布推广、限制、报废、淘汰和禁止使用目录及信用评价信息。第五条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建立行业自律规则,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和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做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等项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办理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二)具有满足安全使用及其租后服务要求的建筑施工机械专业技术人员、维修管理人员和维修保养基地;(三)具有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五)其他应当满足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条件。第七
4、条出租单位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或自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在首次安装前,须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办理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有效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二)制造(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建筑起重机械购买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证明。第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的情形。第九条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产品档案、使用维修档案、安装档案、人员档案、安全档案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出租设备时,应由设备产权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共同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对出租的设备保证设备状态完好、正常运转、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对现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凡存在安
6、全隐患的设备不得出租或者使用。第十条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吊篮安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工程。外埠安装单位须办理进津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安装、拆卸活动。第十一条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操作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信号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受聘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上岗作业。
7、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在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向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施工2个工作日前告知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由施工总承包
8、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塔吊基础、附着安装施工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要求,当遇特殊方式,与说明书不一致时,应编制变更施工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应进行方案论证。施工总承包、监理、出租、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与安装单位、出租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共同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安装单位应建立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包括: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安装工程验收资料、应急救援预案等。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应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技
9、术交底,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设备设施及现场施工条件,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拆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拆作业。安装单位的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安装自检表。第十七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使用前,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单位进行验收;未实行总承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验收活动进行监督,并填写安装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
10、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装质量检验。第十八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向市或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备案证明;(二)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安装验收表;(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四)租赁合同、安拆合同、安全协议;(五)应急救援预案;(六)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自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施工起重机
11、械和架设设施发放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第十九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使用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设备带病运转。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按时填写设备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条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装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管理。第
12、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审核出租单位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安装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等。应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多塔作业时应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制定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制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发生
13、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应设立专业管理部门,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对安装拆卸施工进行监督,组织安装验收,开展定期检查、巡查工作;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机械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档案,包括:产品、安装、拆卸、验收、使用等有关安全保证资料,并在租期结束后将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出租单位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审核安装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安装质量自检和检验报告;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
14、业承包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拆告知、使用登记、联合验收程序履行情况;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监督检查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装质量检验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资质,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公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按照企业委托及有关规定在本市从事安装质量检验检测活动。安装质量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主动接受施工单
15、位、监理单位和社会监督;现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验应按照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检验相关标准逐台进行检验,逐台填写检验记录,对存在问题拍照留存,并对检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检验完成后,应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当场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确认整改合格后,检验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安装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同时上传至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租赁、安装、使用和安装质量检验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违反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和架设设施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质安20107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