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户口政策(比较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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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户口政策: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 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 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 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 35 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 10 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18 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

2、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 30 周岁以上,在津居住 5 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 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 两区三县)农村妇女 与其它 13 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 接收证明, 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 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3、。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 60 周岁、女性超过 55 周岁的人员, 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 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 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 非农业户口 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 30 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 30 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 1997 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

4、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 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 30 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 1 名 14 周岁以下儿童, 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 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 ,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 ,需提交个人书面申

5、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 30 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 1 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 50 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 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 1 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 。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 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

6、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 获得市(部) 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 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 3 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7、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 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 3 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 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 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 ,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

8、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 2 年,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电话: 23394772)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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