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

上传人:亦明 文档编号:150300371 上传时间:2020-11-05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23.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合同法病假相关信息 一、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

2、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

3、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日常生活当中劳动法的作用是非常之广大的,在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相关的劳动法当中都可以找到一些具体的解决的措施,比如说在病假期间请病假的时间都有着明确的限制,如果低于这个时间并且不发放劳动待遇

4、的话,是可以维权的。 1问:病假的定义? 答:本文讨论的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假期,不包括职业病及工伤,病假在劳动法中的专有名词为“医疗期”。 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指一段时间内的解雇保护期。 2问:是否所有的生病或者受伤均能享受医疗期? 答:对于何谓“因病”“负伤”,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界定,但根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限定条件,可以看出此处的“因病”“负伤”并非泛指一切疾病或者伤情,而是达到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程度的较重疾病或者受伤。 所以,必须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诊断书,用人单位才需要给予医疗期。

5、 当然,员工如果患病或者受伤住院,一般会被认定属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范畴。 3问:医疗期是否需要继续缴纳社保? 答:医疗期依然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4问:医疗期是否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答:包括在内。 5问:医疗期期限及其计算方法? 答:具体如下表: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他的医疗期计算周期为6个月。 如果该员工从xx年3月5日起第1次病休,那么他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以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计

6、算周期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6问:病休第一天如何界定? 答: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病休第一天”的含义,但是病休显然是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的。 首先,医疗期因劳动者患病或者受伤而产生,故劳动者要具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 其次,劳动者负有告知义务,其应将医疗机构的证明告知单位,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以便用人单位做出工作调整,如未履行告知义务,不能直接享受医疗期。 因此,病休第一天应当是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开始休病假当日,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7问: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标准为多少? 答: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具体标准为:不能低

7、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医疗期内涵盖的工作日天数,按日计发工资。 比如厦门市,按照现行规定,医疗期期间日工资最低为66.21元(1800元21.75天80%)。 如果员工完整享有整个医疗期,那么也可以按月计算病假工资,比如厦门市每月为1440元(1800元80%)。 8问:计算医疗期所依据的工龄截止计算的时间点? 答:应以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为准,也就是病休第一天时的劳动者的工龄。 9问:离职员工再次入职的,在本单位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应自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重新计算。 当然,恶意规避以使员工在本单位工龄清零的行为很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比如以下情形: (一)为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

8、,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迫使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四)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10问:试用期期间,员工是否享有医疗期? 答:试用期员工可以享有6个月计算周期内的3个月医疗期。 11问:医疗期期间是否算作在本单位的工龄? 答: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计入本企业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计入连续工龄。 12问:故意自残是否仍享有医疗期? 答: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上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属于工伤,因此,法律类推适用,自残不应当享有医疗期。 当然,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

9、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 _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13问:故意自残就医是否属于旷工? 答:这个问题,明显存在争议,用人单位最好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旷工。 14问:医疗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答:医疗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 15问: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

10、条件、存在 _、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16问:多次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答:涉及医疗期,有三个要素需要明确,1是工龄,2是医疗期期限,3是医疗期计算周期。 工龄是判断员工医疗期期限和医疗期计算周期的依据。 比如小李已经工作了6年,在本公司工作了3年,那么,小李的医疗期 3个月,医疗期计算周期为6个月。 假设小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请病假,这一天即为病假第一天,小李本次的医疗期则为2020年6月2日至9月1日,医疗期计算周期为则为2020年6月2日至12月1日; 如果小李病休持续满3个月,病休到202

11、0年9月1日,此时,医疗期满;2020年12月2日前,小李无权再享有医疗期。 如果小李病休不满3个月,因此,小李的这次医疗期未满;所以, 2020年12月2日前,小李仍可以享有医疗期;假设在2020年11月30日,小李再次请病假,则本次病假只能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到2020年12月2日,小李可以享有新的医疗期3个月,新的医疗期计算周期6个月。 所以,如果病假涉及到横跨2个计算周期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明确需要如何计算,同时需要规范相应的请假流程,要求员工需要再次提交请假申请。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

12、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 _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3、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4、,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国家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