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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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二】 新的一期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即将杨帆起航,为了帮助广大考生能够更好更有效的备战下半年的考试,下面由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理财高频考点汇总【二】”,持续关注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个人财产大量体现为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的有形财产,如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有形财产,如飞机、船舶、汽车、电视机等。 1.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

2、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2.抵押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018 年4 月27 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2018 年9 月26 日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xx 年5 月13 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行为 _简称代销通知 xx 年8 月23 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

3、像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双录规定 指导意见明确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一)理财产品分类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

4、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 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 权益类资产是指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

5、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 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

6、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技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和相应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介绍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xx考点)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

7、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2.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 _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 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 _件在银行办理; 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 _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

8、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 _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 _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xx考点)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 _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xx考点)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

9、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

10、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4.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 _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

11、与本人有效 _件记载一致的姓名。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 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 _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

12、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 _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 _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

13、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增加金融机构审查获取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的责任和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账户包括: ( 1)存款账户,是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 _等。 (2)托管账户,是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属、国债业务或者其他类似业务; 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包括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

14、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3)其他账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账户: 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金融账户是指在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立或者保有的、由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识别出非居民金融账户之日起将其归入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管理。 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并报送其账户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开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对声明文件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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