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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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收缴管理规定 财务部用户资料管理岗及审核岗每月 1 日出当月管理费付款通知单,由管理 部派送给用户,并设付款通知单签收本签收。外地用户由财务部通过邮递方 式通知缴费。 付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各费用项目分别列示,并注明费用所属期。除管理费 为当月费用外,其余的水电费、维修费均为上月应缴费用。 管理费缴交期限分四个阶段进行。正常缴交期为当月 1 日至当月 15 日。逾 期缴交的用户每日按应缴的加计滞纳金。 电话催缴期与书面催缴期同时进行。 (1) 电话催缴期:正常期后次日(当月 16 日)起至当月底。 (2) 初次催款通知催缴期从当月 16 日发出书面催缴通知起,期限为 7 天。 (3) 暂停

2、服务通知书视情况而定,当月 30 日发出,期限一般不超过 7 天。 所有关于用户的通知书一般由管理部人员派送到各用户,并由用户在催款通 知书签收本上签收。派送完毕后,管理部人员应在签收本上签名。当用户收 到暂停服务通知书后,缴清欠费,财务部收款人员应及时发出恢复服务的通 知,通知工程部及管理部恢复对该用户的正常服务,并做好发文记录。若用 户现金缴交费用时,财务部收款员必须先当面点清缴款额,然后进行现钞真 伪鉴别。 催缴人员应严格按照催收程序进行催款, 电话催收管理费用时, 应态度和蔼、 语气柔和地通知用户应缴交所欠款项,禁止对用户措词不当或态度恶劣。收 款人应将用户缴交款项记录在管理费收缴记录本上,以便核查。应收款项于 每月核对费用的缴交情况并进行统计,编制管理费欠费情况统计表,并详细 编列欠两个月以上管理费用户明细表,以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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