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留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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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留样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日期 日期 分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目的:为确保公司产品质量,便于对每批产品质量状况的可追溯性提供客观依据。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成品及物料的留样管理。 职责:质量管理部对本规程的实施负责。 规程: 1 留样的一般规则 1.1 取样时应先检查品名、批号、数量及包装情况等,无误后方可取样,并且应做到该批的剩余部分不受损害或污染。 1.2 对留样品使用时必须填写留样样品台账,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使用人、使用目的等信息。 1.3 检验结束后,所取的多余样品仍可作为留样样品放入留样室。 1.4 公司内部成品均需做到批批有留样。 2 成品的留样 2

2、.1 应当从经检验合格的成品批次中随机抽取,且已经完成全部生产工序。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市售包装形式相同。 2.2 取样量为成品检验用量的 7-8 倍; 2.3 留样应贴“留样”标识,注明:品名、规格、批号、留样日期、留样人、失效期等。 3 留样检测 3.1 留样观察 根据产品的有效期选择在第 6 个月、第 12 个月、第 18 个月、第 24 个月分别进行观察,并进行检测,填写留样观察记录。 3.2 稳定性考察周期:见 3.1 的留样观察记录。 3.3 产品生产相对稳定后,每年前 3 批生产样品留样成品检验用量 7-8 倍供稳定性考察检测,后续批次可仅留样 2 倍供日常监督管理或产品出现问题

3、时复查使用。 4 留样样品的保存 4.1 按照产品贮存条件的不同,应设有专门的留样区域进行保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2 留样品应按品种、批号、规格分别存放。 4.3 留样区域应有温度记录,确保其符合产品储存条件。 4.4 保存期(留样观察期)= 有效期+3 个月。 5 留样品使用: 5.1 留样品在出现下列的情况时进行使用: 5.1.1 产品在流通、使用等环节,被监管部门依法抽样检测,发现质量问题后,与生产企业进行相关确认。此时,留样可以成为企业是否需要申请复检的依据之一。如果留样检测出现同样的质量缺陷,企业就应该转入相关的偏差调查与处理。 5.1.2 产品在流通、使用等环节,出现对病患者

4、身体的疑似伤害甚至死亡,需要对生产企业及其涉及的产品进行追溯调查。 5.1.3 产品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争议时,留样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用于调查取证。 5.2 除上述条件,留样品不得随意挪作它用,不得外借。 6 留样品的销毁: 6.1 超过留样期限的样品应进行销毁。 6.2 销毁样品:由留样员填写留样品销毁申请单将所要销毁的样品名称、销毁原因注释清楚,报主管领导批准。 6.3 样品的销毁应符合卫生环保部门的要求,并填写留样品销毁记录。 7 发现样品质量有变化,造成不良反应时,应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召开专题研究会,讨论处理办法,及时进行用户访问跟踪调查。 8 如有重要原材料或者中间体需要留样,可按照 2-6 条的要求进行留样管控。 9 相关记录: 留样样品台账 留样观察记录 留样品销毁申请单 留样品销毁记录 修订记录 序号 版本号 日期 修订摘要 批准人 1 1.0 20XX.10.10 新建 吴强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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