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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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

2、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制度所称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经营者,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设置者,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

3、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工作,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委托城建监察机构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的公开招标、拍卖工作,其招标、拍卖户外

4、广告设置权的收入全部缴入市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利用大型氢气球和飞艇悬挂广告的应当到气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 第六条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广场、公共设施、公用建筑、城市空间属城市广告设置的公共资源。 临街单位、个人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设置属城市管理资源。 第七条需要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法人或个人,应当按有关程序申报和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城市公共资源的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 户外广告占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必须经行

5、政许可后,由产权所有人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协商,协议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城市管理资源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签订使用协议。 第八条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使用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部门审批的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或聘书; (四)符合法定条件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 (五)经公开招标拍卖取得的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六)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允许使用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允许使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合同书等; (七)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

6、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 (二)市城建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踏勘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户外广告设置使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将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相关部门审核。 (四)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盖章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颁发批准文件。 应当经过公开竞标、竞拍获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颁发批准文件前,由市城建监察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招拍工作。 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按照登记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等进行张贴、悬挂,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7、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取得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做到整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广告主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编号和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的名称。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拍卖登记档案,掌握利用城市公共

8、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时组织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设置期满后的拍卖。 第十六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批准依法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者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维修、维护、更换、拆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齐、安全、美观。户外广告设置者发生变动的由原设置者负责拆除户外广告;无须拆除的由承继的设置者负责该户外广告的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9、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共绿化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设施或区域。 第十九条禁止在城区街道上利用过街横幅发布户外广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建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可以并处罚款的从其规定,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设置的户外广告因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建监察机构责成广告设置者予以重新更换。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改为商业性广告。擅自变更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监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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