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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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优质、廉洁、高效,促进我县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以下简称工程效能监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以项目审批、工程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进度质量安全管理、设计变更和竣工决算为重点,包括材料采购、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

2、求是的原则,确保廉洁和效能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 (三)本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效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二、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 (一)监督投资规模,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二)监督工程进度,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三)监督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四)防止工程建设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 (五)防止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和浪费; (六)防止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环节 (一)决策程序、立项报批、土地征迁、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税费缴纳等; (二)工程发包、工程预算、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签订、施工管理、施工变更、竣工验

3、收、竣工结算等; (三)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四)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五)工程进度、质量监控、安全管理等; (六)工程竣工验收和后评估; (七)工程建设的其他重要环节。 四、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程序 (一)制定工程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立和人员组成; 2、效能监察的目标和任务; 3、效能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4、效能监察的方法和步骤; 5、效能监察工作的评价方式和评估标准; 6、效能监察的时间和要求;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将工程效能监察立项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对象; (三)开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4、(四)效能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填写县重点项目建设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结果报告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结项。 五、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方式 工程效能监察工作应深入现场,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采用跟踪监察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情况汇报,在被监察单位召开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监察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监察单位有关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5、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监察单位的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监察,核实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监察小组报告县监察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六、工程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 工程效能监察工作应以国有(集体)投资和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的下列工程项目为重点: (一)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开展效能监察的项目。 七、工程效能监察的工作机构 进行工程效能监察,应针对重

6、点建设项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公路局、房管局、城管局等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并可视效能监察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机构下设立各类工作小组。 各参加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能,紧密配合开展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工作。 八、工程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督促参与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 (三)开展勤政廉政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四)督办重要信访,协调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六)评价、评估效能监察工作绩效; (七)决定效能监察中的重大问题。 九、对需要进行工程效能监察的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监察机关可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确定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监察室提出立项报告,填报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经所在部门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立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项目,在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立项后,应报县监察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立项报告表; (二)县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十、对工程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并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本办法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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