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市政办城区危房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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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市政办城区危房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居民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加强城市危房管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明故城墙以内、周公庙轴线建设控制区及城市道路红线、绿线控制区和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规划区域内(以下简称城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房,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危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办)具体实施

2、城区危房管理,组织危房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城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危房鉴定,应当提供危房鉴定书面申请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危房彩照等资料。房屋征收办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筑设计等单位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征收办组织危房鉴定应当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鉴定: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 第七条经鉴定属危房的,房屋征收办应当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八条经鉴定为危房的

3、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房所处区域已列入政府征收规划且危房所有人不愿修缮的,危房所有人可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危房所有人享受该区域房屋正式征收时同等安置补偿待遇,领取搬迁费、临时安置等费用(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计算)。危房所有人应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15日内自行拆除危房。 第九条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的危房及其所在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使用和处置。 第十条危房征收及管理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实行专户管理。市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危房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危房管理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危房有关主管部门可按照“原基原址同等建筑面积”的原则予以审批规划翻建。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4月30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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