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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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 第三条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视其投资额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区(含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三来一

2、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 (一)加工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三高”农业项目; (四)基础设施项目; (五)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旧城改造等项目;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税收 第七条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制度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以项目议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其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3、教育费附加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土地和房产 第十条凡落户工业同区的工业项目。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平均每亩达到12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亩3万元供地;达到100万元、不足120万元的接每亩5万元供地;达到8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每亩7万元供地;低于80万元的按该宗土地基准地价的7

4、0%供地。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对地方财政税收留成的贡献加上企业实际支付的征地价款,凡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达到市政府征地成本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征地价款返还一半。 第十一条鼓励乡(镇)国有农场、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自办企业或以厂房出租等多种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宗土地级别最低地价。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制度执行。以行政划拨方

5、式供地的按国家有关制度办理。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 第五章供水、供电、通信、城建 第十四条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一个窗口接待,7个工作日内办毕。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十六条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投资服务 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服务代理制。首先到市招商管理部门登记。由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行政许可制度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实

6、行核准制的项目,属本级核准的5个工作日内办毕,需报上级机关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做好催办工作;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备案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毕。 第十八条对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收取的费用。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其下限50%收取。 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招商局、市商务局为每个企业制订一份公开收费卡,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年核定一次,分季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名目收费,外来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只收税不收费。对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企业。 第十九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参观、

7、评比、达标等活动。一律不准进入企业。公安部门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外来投资者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免检卡)保护制。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绿卡”予以保护。绿卡”持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和检查。除涉嫌刑事犯罪外。 需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封、罚款、扣压的事前必须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凡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 工作用小车在市区各收费站免费通行。免费通行凭证由市交通局依据“绿卡”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重点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外来投资项目。定期了解项

8、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市城区建筑、建材、装卸市场管理办法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制度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集资、摊派和强行安排人员。 市监察局对外来投资企业负担实行挂牌监控。 第二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 第二十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换领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侵害外来投资者利益、损害服务环

9、境的行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对外来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未经批准对持“绿卡“者进行人身、车辆、住所检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外来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资金的; 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无特殊情况不兑现的; 对辖区内发生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服务环境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除不可抗力外。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的 第七章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账户管理上推行档案管理微机化、日常管理

10、网络化、外部监督社会化。提高服务效率,为外来投资企业开户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为外来投资企业结算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电子科技支付手段。严厉查处无理拒付、随意延压结算票据的行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优先办理结算,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进入经外汇局批准的经常帐户,帐户内的资金可以直接结汇,也可以保留现汇,以满足外来投资企业不同的资金需求。放宽对外来投资资本项目结售汇的审批权限,外来投资企业资本帐户内资金结汇和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均可直接到市直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有关制度。推行限时承诺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从优、从快、从简办理贷款和票据融资业务。放宽对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直接外债、或有外债和外汇质押限制,直接外债和或有外债仅实行投注差管理,不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体系;质押外汇可以是资本金和外债,也可以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第八章环保政策 第三十一条需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协助企业搞好污染处理。需要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在制度的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外来投资企业应按制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其排污费减半征收。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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