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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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金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严格规范重要事项议事程序,根据中共中央 _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_(中发xx15 号)AA省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云发xx13号)和学校党委 _AA 财经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修订) _(校发20188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学校赋予的各项职能,创新工作,承担落实学校改革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对贯彻执行学校党委

2、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以及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学院党委和行政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重要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以下事项必须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一)贯彻落实 _的方针政策和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本单位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 (三)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以及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五)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大额资金使用及管理、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

3、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其中,大额度资金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按照AA 财经大学大额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学校审定的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方案。 (七)报学校审定的教职工引进、录用与聘任、职称评审、进修访学、考核等计划或方案。 (八)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以及党团组织以外的各类奖惩事项。 (九)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等。 (十)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

4、会议的议程。 第六条 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须经党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方可列入议题。 第七条 学院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议题,须经党委会政治审核把关后方可列入议题。 第八条 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资料要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 1 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

5、院长、副院长及办公室主任(负责人)等人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举行会议。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研究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群团工作和稳定工作等由党委书记主持,研究讨论教学、科研及其他行政工作由院长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组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室需按规范要求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在学院内发布,并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党

6、政联席会议坚持一事一议,出席会议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具体意见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请示和反映。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 _。人事、干部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7、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加强检查落实,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通报;需经学校批准的事项,应按程序及时报批。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会议决定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一般应在本单位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后可以作出应急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并需由党政联席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视其情节给予问责和党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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