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149811763 上传时间:2020-10-30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15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十二月32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4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六、基金财产的保管9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13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5十一、基金收益分配21十二、基金信息披露21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23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4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5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5十七、禁止行为27十八、托管协议

2、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8十九、违约责任29二十、争议解决方式30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31二十二、其他事项31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31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3、FOF)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贾建平成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93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存续期间

4、:永久存续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140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

5、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中银全球策略基金(FOF)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6、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

7、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

8、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

9、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通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境外公募基金(包括ETF),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股票,以及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等用于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的金融衍生工具和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10、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资产配置比例本基金投资组合为:本基金的基金投资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6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2.投资组合限制(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5)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6)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基金中的基金(FOF, Fund of Fund);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3)投资于前述两项

12、基金的伞型基金的子基金。(7)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不得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3.金融衍生品投资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

13、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14、。(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

15、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