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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死亡病例,一般情况下应在1 周内组织讨 论;特殊病例(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例)应在24 小 时内进行讨沧;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发出后1 周 内进行讨论。 二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本科医护人 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教科派人参加。 三死亡病例讨论由主管医师汇报病情、诊治 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等。 死亡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经过、死亡原因、死 亡诊断以及经验教训。 四讨论记录应详细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专用 记录本中,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形成一致的结论 性意见摘要记入病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