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业务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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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管理 中华全国律师 协会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 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 作指引 制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3.2 律师从事国有企业改制和相关公司治理业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3.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 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律师可以主协调人身份全程参与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过程,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全面主导改 制工作组的活动,安排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协调各中介机 构的活动,以充分发挥律师在国企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

2、作用。 3.4 律师从事与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关的法律服务时,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 4 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律师依据改制 企业的改制、产权交易等计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 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第 5 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5.1 独立性原则。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独立于委托人意志,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 介机构。 5.2 审慎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持审慎的态度,保持合理怀疑。 5.3

3、 专业性原则。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应当结合自身优势从法律角度作出专业的判断。 5.4 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律师应履行利益冲突审查义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不 应利用获悉的相关信息获取任何利益,也不应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理与产权持有单位或改 制企业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第 6 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向律师提供真实、完整的 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 律师通过对相关被调查人进行口头询问,或对被调查事项进行现场勘查等方式了解情况。律 师制作的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文件材料,除非有相关人员或部门的书面保证或书面证

4、 明,否则不能作为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依据。 第 7 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应当涉及下列事项: 7.1 对“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必要时需要辅之以企 业工商登记的查询资料): 7.1.1 改制企业的营业执照; 7.1.2 改制企业历次变更的章程及目前有效的章程; 7.1.3 与改制企业设立相关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 7.1.4 与业务经营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 7.1.5 企业取得的资格认定证书,如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7.1.6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与批准文件; 7.1.7 审计、评估报告; 7.1.8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 7.1.9 企业分支

5、机构和企业对外投资证明; 7.1.10 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情况说明及批文; 7.1.11 外汇登记证; 7.1.12 海关登记证明; 7.1.13 企业已经取得的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7.1.1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7.2 对“基本运营结构”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2.1 企业目前的股本结构或出资人出资情况的说明; 7.2.2 有关企业目前的管理结构、薪酬体系的文件; 7.2.3 有关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制度的文件。 7.3 对“股权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3.1 有关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过程的证明文件; 7.3.2 股权有无质押或其他形

6、式权利行使障碍的证明文件; 7.3.3 有关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的证明文件; 7.3.4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及权属变更登记文件。 7.4 对“有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4.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房屋产权及重要设备的清单; 7.4.2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房屋及重要设备租赁的文件; 7.4.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有关海关免税的机械设备(车辆 )的证明文件; 7.4.4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7.5 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5.1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

7、单,包括专利、 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7.5.2 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7.5.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7.5.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7.6 对改制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 件: 7.6.1 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7.6.2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 或其他与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7.6.3 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7.6.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

8、有重要服务协议; 7.6.5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7.6.6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的供应合同; 7.6.7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保险合同; 7.6.8企业及其附属机构改制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 件; 7.6.9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7.6.10 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 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7.7 对改制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下

9、列文件: 7.7.1 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7.7.2 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7.7.3 有无其他或有事项; 7.7.4 有无提供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及具体情况; 7.7.5 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等。 7.8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文件: 7.8.1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调查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7.8.2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环保等方面之法律、法规、 通知的情况; 7.8.3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10、、索赔要求、政府部门的调查或质 询的事实。 7.9 律师需要调查改制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7.9.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7.9.2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7.9.3 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7.9.4 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7.9.5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10 律师还可以依据改制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提供其他各 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 8 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8.1 律师应当保持与委托人以及被调查对象的良好沟通,以便将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所发现的 问题及解决问题的

11、方法及时反馈给委托人。 8.2 律师应当注意同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律师在工作中应当同其他中介机构相互配合,确 保改制项目顺利完成。 8.3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认真审核、比对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存在矛盾或者不 一致,应当要求委托人予以核实,也可以商请其他中介机构协助调查,或由律师再次调查, 以保证尽职调查的准确性。 8.4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调查资料,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与改制或 产权转让有重大关系的文件和证据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中明确说明。 8.5 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应当制作工作底稿以防范执业风险。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 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 8.6 未经

12、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同意,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应将获悉 的相关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履行保密义务。 第 9 条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9.1.1 范围与目的。明确律师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目的; 9.1.2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 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9.1.3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 程; 9.1.4 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9.

13、1.5正文。正文内容应当与律师的工作程序以及律师出具的调查清单所涉及的范围保持一 致,如公司概况、经营情况、资产状况、知识产权、诉讼以及处罚情况等,正文部分可以分 别对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确认、分析与解释; 9.1.6 结尾。律师对尽职调查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 10 条编制改制方案 10.1 律师编制改制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处理好改革、发 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0.2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0.2.1改制企业及拟出资各方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 几年的经营情况、

14、组织结构图等); 10.2.2 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0.2.3 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10.2.4 改制的基本原则; 10.2.5 拟采取的改制形式; 10.2.6 国有产权受让、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 10.2.7 职工安置; 10.2.8 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10.2.9 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10.2.10 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0.2.11 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10.3 改制方案中涉及股权设置的,根据是否处于国家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决定国有控股、参 股还是退出时,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10.3.1 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

15、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 资源性行业和两类企业即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的主业部分,国有经济应继 续发挥其控制力、影响力,进行股权重组时,国有股原则上应占到相对控股地位; 10.3.2 根据规模大小决定应当采取整体改制还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辅业改制后的国有 大股东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75% , 律师应当协助改制企业在听取国资监管机构及其所出 资企业、拟出资各方和改制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股权重组方案。 10.4 改制方案中涉及“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的,律师应注意下列问题: 10.4.1 接受委托,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的改制目的和改制企 业的具体

16、情况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10.4.2 要求改制企业如实告知各项未结债权债务,如果债权人中的金融机构持反对或保留意 见,应说明该项金融债权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10.4.3 如涉及或有负债或正在进行的有关债权债务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应重点指出或 有负债及诉讼、仲裁事项对本次改制的影响。 10.5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将现金补偿转为股权补偿,律师应注意下列事项: 10.5.1 选择股权补偿必须自愿,不得以保留工作岗位为条件强迫职工选择; 10.5.2 职工入股采用自然人持股形式,若人数众多,应建议采取信托方式将职工的表决权和 分红权分开,强化分红权,淡化表决权,通过受托人实现表决权的集中,以提高公司治理水 平和决策效率。 第 11 条编制职工安置方案 11.1 律师在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与重组过程中,应熟悉劳动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11.2 律师应帮助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确立和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 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机制,妥善安置职工。 11.3 律师应防止有关各方借改制之机侵害职工利益的不法行为出现。同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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