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斯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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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4 年 2 月 20 日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霍斯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确保及时、 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

2、以下简 称“信信息披露息披露细则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第三条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3、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第二章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

4、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 量; (四) 股东人数, 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 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 以及利润 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以及主 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5、) ; 3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 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的电子文件; (六) 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 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 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持

6、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 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 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

7、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 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 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 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 以书面 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半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

8、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 审议此专项 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第三章 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 公司董事会发布。 5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报价 日内将相关决议报送推荐主办券商备案。决议涉及第十六条相关事 项的应披露。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

9、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 向推荐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 重大损失;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二)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十

10、三)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十四)推荐主办券商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 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6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相关 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 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日常信息管理规范: (一) 要确保信息内容统一: 对内、 对外提供的资料中所涉及的财务 数据均以财务部提供的为准,涉及生产数据的均以生产管理部提供 的数据为准,

11、涉及员工情况的以人事行政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 要确保信息格式统一: 各部门在向董事会提供信息、 数据全部 用WORD文件编报,其中涉及的表格数据也均采用WORD绘制和填列; (三) 非正式公开披露前的法定的重大信息向内、 外提供均先要有部 门领导签字审核后,交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后,再由董事会留底备案 后方可执行; (四) 公司各部门的报表和信息, 除向政府部门按其规定时限提法定 报表或其他法定信息外,对外提供报表或其他信息资料的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公告的时间。在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信息、报表等时,要明确提示对方负有保密和不向非法定渠道泄露 的责任义务; (五) 公司企业文化

12、宣传部门在网站、 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对外进行 宣传时所采用稿件中涉及公司重大信息时,应事先送董事会审核、 经公司领导(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核程序: 7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 各部门确保提供材 料、数据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 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 董事会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 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

13、全面复核; (三) 财务部收到编制材料后, 应认真组织、 安排人员对其中财务数 据的准确、 完整等进行复核, 最后由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董事会; (四) 董事会收到复核材料后, 交相关领导(董事长)进行合规性审批 后,由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的 主要负责人,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按照相关程序,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 董事长; (二)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三) 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14、三条 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机构,专门负责回答社会公众 的咨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 题。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长参加 会议,并就决策的合规性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其意见,并向其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向 推荐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8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本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

15、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六章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 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信息披露 方式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除登载于上述网站及媒体外,还可刊登 于推荐主办券商网站及其证券营业网点。 第七章第七章 保密措施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

16、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门 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 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 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 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后,经公司董事会通 过,由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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