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3讲解学习

上传人:tang****xu4 文档编号:149684116 上传时间:2020-10-29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30.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2-3讲解学习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经济法2-3讲解学习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经济法2-3讲解学习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经济法2-3讲解学习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经济法2-3讲解学习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2-3讲解学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2-3讲解学习(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但适用的范围不同。类型解释解决方式适用时注意事项横向 关系 经济 纠纷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 发生经济纠纷仲裁、民事诉 讼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一一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 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 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 使管辖权纵向 关系 经济 纠纷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选择哪种方式与纠纷的性质有关选择复议、必经复议有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1、作为平等民

2、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 选择一种解决争议。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对纵向关系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 方提出申请。(不平等主体之间 纠纷性质:必经复议、选择复议) 二、仲裁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一)仲裁的特征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注意

3、: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2、不适用: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于仲裁法(1)方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的仲裁。(三)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米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贝会不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 不受任何3、独立仲裁原则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

4、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问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四)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要点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一一不实行地域管辖【要点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 没有隶属关系。一一不实行级别管辖2、 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 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 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 2/3。(五)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

5、概念和形式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 裁决的书面约定。【要点】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仲裁协议的内容(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 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点】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效力(1)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

6、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3)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万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 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六) 仲裁裁决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仲裁庭组成: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1)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4!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7、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4!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

8、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1) 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 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特例】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 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2) 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 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1)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

9、裁协议申请仲裁。(2)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 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 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链接】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

10、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三、民事诉讼一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提起的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5项)具体范围举例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 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问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案件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 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 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

11、格案件和宣告 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 事项无效的案件(二) 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3名以上(单数)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1)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 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问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审+陪/审)(2)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 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参F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1)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与

12、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 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3、公开审判 制度(1) 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 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即开庭(2)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审判结果公开)4、两审终审制度一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1)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除最高法院外, 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2)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3)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 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4) 对终审判决

13、、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一审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链接】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三)(四)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 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2、地域管辖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 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

14、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 法院起诉。(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 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提示】下列1-7种均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诉讼原因管辖的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因铁路、公路、水上、航 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 发生地)因铁路、公路、水上

15、和航 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 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 器最先降落地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 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 被扣留地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问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 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