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季度检查和维修内容【灭火器的检查与维修】 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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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问收获问耕耘灭火器季度检查和维修内容【灭火器的检查与维修】汇报人:xxx.灭火器季度检查和维修内容【灭火器的检查与维修】 2019-07-25 09:43:31 ICS13.220.01 C84 备案号:DB65DB65/T 22042005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Check and service for fire extinguisher2005-05-15 发布2005-08-01 实施 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DB65/T 2204200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编写。 本

2、标准主要参考国际标准ISO11602-2:2000 (E) 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 第2部分:检查和 维修制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防火监督部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归口。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指导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纪选、李勇、蒋永红、羊广袖、张麓。IDB65/T 22042005灭火器检查与维修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检查与维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水压试验、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维修质量 评定、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的检查、维修和再充装。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87 推车式灭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77.1 推车式1211灭火器 GA77.3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GA90 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 GA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107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4、1 有能力的人员 受过必要的培训, 有经验, 并带有必不可少的工具、 设备、 零件和资料 (包括生产厂家的服务手册) , 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维修、再充填的人员。 3.2 检查 为确认灭火器的可操作性而进行的简单检验。 3.3 维修 对灭火器的彻底检查和保养。 3.4 非再充装式灭火器 不能进行维修、水压试验和再充装的灭火器。 3.5 再充装式灭火器 能进行维修、水压试验和再充装的灭火器。 3.6 再充装 灭火剂的更换,包括某些型号灭火器中的驱动气体。 3.7 维修检验 维修企业对所维修灭火器进行的检验。 3.8 维修能力检验 行业主管部门为确定灭火器维修企业的维修能力进行的检验。 4 要求1

5、DB65/T 22042005 4.1 一般规定 4.1.1 用户应负责对灭火器的检查,并委托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见附录 A)的单位进行灭火器的维 修、再充装及报废。 4.1.2 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及报废应由有能力的人员进行。 4.1.3 用户应掌握和实施 4.2 中所规定的检查程序。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按照 4.3、4.4、4.5 的规定进行灭火器的维修、再充装和报废。 4.2 检查 4.2.1 灭火器配置后用户要进行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一次。环境恶劣时,应对灭火器进行更频繁的检 查。 4.2.2 检查灭火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a)灭火器应置于设定位置,无障碍物,摆放稳固,没有埋压,没有

6、挪作它用; b)灭火器的使用说明应朝外,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灭火器应避免日光曝晒、强辐射热和潮湿环境; c)灭火器铭牌应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应完好,灭火器操作要求应清楚易懂; d)灭火器无明显损伤、腐蚀,无泄漏; e)灭火器类型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相适应; f)灭火器已充满(通过称量或用手去掂量); g)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若配备)的指针应在工作压力范围内; h)灭火器应在有效期内,且不属于淘汰产品。 4.2.3 在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不符合 4.2.2 中 a、b、c 条款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 以纠正;如发现不符合 4.2.2 中 h 条款要求的,报废灭火器。 4.2.4 在对再

7、充装式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 4.2.2 中 d、e、f、g 条款要求的,进行相应的维 修程序。 4.2.5 在对非再充装式灭火器进行检查时,发现不符合 4.2.2 中 d、e、f、g 条款要求的,必须报废。 4.3 维修 4.3.1 灭火器维修企业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 4.3.2 除应报废的灭火器外,灭火器距出厂的时间已达到以下规定期限时,即使未曾使用过也必须送 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a)1211、干粉、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两年; b)机械泡沫、水型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两年。 4.3.3 在灭火器进行维修时,为区分将要进行的不同的维修程序,特在下面列出灭火器的类型编

8、码: 类型1:贮压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2:贮压式灭火器,以干粉作为灭火剂。 类型3:贮气瓶式灭火器,以水、水和添加剂、或泡沫液作为灭火剂。 类型4:贮气瓶式灭火器,以干粉作为灭火剂。 类型5:二氧化碳灭火器。 类型6:卤代烷灭火器。 4.3.4 灭火器的维修程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4.3.5 维修后的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应符合 GB 4351 及 GB 8109 要求。 4.4 再充装 4.4.1 所有可再充装型灭火器在使用后或在检查与维修中若发现需换药时,应进行再充装。 4.4.2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维修充装工艺的要求进行操作。 4.4.3 只能使用灭火器

9、铭牌上指定的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4.4 用称量的方法来确定灭火剂的再充装量,充装误差应符合 GB4351、GB8109、GA77.1、GA77.3、 GA107 的要求。2DB65/T 22042005 表 1 维修程序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维修程序 检查灭火器,确定规格型号,符合报废要求的,强制报废。 检查灭火器的密封和安全装置,确定灭火器是否已使用。 使用专用仪器回收卤代烷灭火器中的灭火剂。 排空灭火器中的灭火剂。 检查喷嘴和软管(如果配备) ,如果有必要,进行清洗。如果 有磨损或其它异常状

10、况时,进行更换。 旋转器头 12 圈进行卸压。 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后拆下器头。 倒掉灭火器中的水和添加剂,或泡沫。如果泡沫液是加入隔离 容器中,则检查其有否泄漏。如有泄漏,用新的容器替换。 灭火器类型1 2 3 4 5 6 清洁并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和外部, 若有严重腐蚀或其它严重损 伤,须报废,其他的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方法见附录 B) 。 对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进行烘干。 卸下器头上的贮气瓶。 检查贮气瓶外部有否腐蚀或其它损伤。 如果贮气瓶上有腐蚀或 其它损伤,须报废。其他的进行水压试验,合格的烘干。 按规定种类、重量(压力)在贮气瓶中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只 进行气密性试验和存放试验。

11、按 GA95 的年限规定对器头进行水压试验。 对末端配有可启闭喷嘴的灭火器软管进行水压试验。 清洁器头内的通气孔(或其它通气装置) 。 更换所有密封件和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 按 GA95 的规定检查、清洁压力表、喷嘴、软管、压把、阀体、 顶针、出气管、过滤器(若配有) ,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更换。 按规定进行灭火器的再充装,见 4.4。 对再充装好的灭火器进行气密性试验和存放试验 粘贴维修铭牌a 注:“”表示灭火器应进行此类维修;“a”仅贮压式推车干粉灭火器需作存放试验。 4.4.5 水型、机械泡沫灭火器应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要求用近期出厂的灭火剂进行充装。 4.4.6 干粉灭火剂的再充装 4.4.

12、6.1 一种干粉灭火剂绝对不能与另一种干粉灭火剂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 4.4.6.2 喷射过的灭火器中剩余的干粉灭火剂不得再次使用。 4.4.6.3 为避免污染,除使用封闭回收系统且在密封容器中单独储存的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不得再 次使用。 4.4.6.4 在再充装前,必须对干粉灭火剂进行全面检查。若有任何可见结块、杂质、不能自由流动或 其他疑问,必须报废。 4.4.7 对所有非水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必须将灭火器筒体中的水分处理干净。 4.4.8 再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4.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内部增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所设置的 调压源在

13、调压到不高于灭火器工作压力 0.2MPa 时,方可用于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加压。灭火器联接高压 力源的调压器时间不能过长。一旦调压器损坏,可能会由于压力过高而造成灭火器筒体破裂。3DB65/T 22042005 注意:不标准的压力源,例如没有压力调节器的氮气钢瓶,决不能用于对灭火器内部进行增压,过 高的压力可能会使灭火器破裂。 4.5 报废 4.5.1 以下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a) 酸碱型灭火器; b)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c)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d) 软焊料或铆钉联接的铜壳型灭火器; e) 铆钉联接的钢壳型灭火器; f) 氯溴甲烷、四氯化炭灭火器; g) 国家规定的不适用或不安全的灭火器。

14、4.5.2 存在下列情况的灭火器必须报废: a) 符合 GA95 规定的; b) 有锡焊、熔接、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c) 钢瓶或筒体的螺纹受损的; d) 因腐蚀而产生凹坑的; e) 被火烧过的; f) 使用过氯化钙型灭火剂的不锈钢灭火器; g) 160以上温度烘干的铝制灭火器。 4.5.3 报废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应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机械破坏性解体处理。 4.5.4 报废的卤代烷灭火器必须首先将其内装的灭火剂通过密闭装置回收并贮存到专用贮罐中。 4.5.5 达到本标准 4.5 条规定的任一报废条件的灭火器必须强制报废。 4.5.6 灭火器报废后必须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在原定设置点

15、配置灭火级别不低于原配灭火器的合格 灭火器。 5 水压试验 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应进行水压试验。 5.1 试验周期 5.1.1 除不可再充装型的灭火器之外,在表 2 规定的时间间隔内,所有的灭火器和贮气瓶均应进行水 压试验。 表 2 试验周期 灭火器类型 水压试验周期 手提式和推车式 1211 灭火器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出厂满 5 年后,以后每隔 2 年 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贮气瓶 氮气贮气瓶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 出厂满 3 年后,以后每隔 2 年 手提式水型灭火器 5.1.2 灭火器维修时,必须对灭火器的承压部件进行水压试验。 5.1.3 在软管末端配有可启闭喷嘴的灭火器软管组合的水压试验周期与该灭火器筒体水压试验周期一 致。 5.1.4 若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有更短的水压试验周期的规定,应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2 试验压力 5.2.1 灭火器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4DB65/T 22042005 5.2.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软管组合水压试验的压力为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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