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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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 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 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 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 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 本制度规定从厂部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 凡本厂发生职 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

2、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 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1、厂长的职责 1.1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 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2 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 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 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 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 2 年度职业

3、病防治计划与方案, 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 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对有关责任人予 以严肃处理。 7、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 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厂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 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 组织制订 (修改

4、)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并督促执行。 2、 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 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 和使用。 4、 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 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 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 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3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

5、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 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 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 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 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 、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 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 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 车间主任职责 ,在

7、分管副厂长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 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 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严加 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 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5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总 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

8、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 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 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噪音、粉尘、高温。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 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 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

9、作, 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 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 项 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 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 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 6 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

10、,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 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 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 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 或可能产 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 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 生隐

11、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 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 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 正确使用劳动

12、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 7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 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 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 业健康检查, 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

13、、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 业病危害接触史、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 30 年; (2)接触放射性作业的保存至离职后 20 年; (3)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 5 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 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

14、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 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 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 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 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 8 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 ; 不得安排孕 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不得安排生育期女 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

15、管理制度三、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 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 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 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 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

16、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 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 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 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 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 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 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9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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