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修订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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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例 110案例 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 (仅供参考) 二二 00 八年二月八年二月 2 案例案例 1: 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 原告为承包商, 被告为发包方。 原、 被告双方于 1997 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 120 天。原 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 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 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 证据材料,鉴定造

3、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 定时参考。 五、案例评述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 修改。 (二)评述 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 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由原告支付。 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费应征得原告同意并须签订三方配合费支付的协议,若无相关证据,被告提 出鉴定造价应扣除施工配合费的请求往往不予支持。 2、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铝材

4、材质、品牌进行了约定,原告对合同约定材料的更改应征得被 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约定材料的证据,合同约定单价应调整。 案例案例 3: 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某住宅小区市政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商,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 2000 年 3 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 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 145 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 ,合同 工期 120 天。申请人于 2000 年 3 月开工,于 2000 年 10 月竣工验收。申请人于 2003 年以被申请人一直

5、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施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竣工验收证书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3 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 争议。 四、鉴定说明四、鉴定说明 (一) 工程量计算: 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 等资料计算。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

6、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平整后地面 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 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 计价: 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案例评述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 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2、 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的证据材料。 3、 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

7、予计算,因此,各 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 案例案例 4: 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某综合楼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某综合楼挖孔桩基础,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 1999 年 7 月经协 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 320 万元,工期 60 天。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明确约定,结 算工程量为审定预算工程量加设计变更。该工程开工日期为 1999 年 7 月 25 日,

8、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责 任未确定)且未办理竣工验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计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桩 基础施工图、开工报告、挖孔桩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工程结算价应为合同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原告认 为结算应按实计算;双方并对停窝工损失及合同违约金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现场

9、签证按实计算 工程量。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停工责任未认定,鉴定人无法出具鉴定意见,由法院庭审后酌情处理。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算。 五、案例评述五、案例评述 (一) 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 预算未经审定,原告实际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现场工程师已确认的挖孔桩隐蔽验收记录已反映。 2、 停、窝工损失费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停、窝工报告,鉴定人依据资料无法确认违约方, 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4 (二) 评述 1、 承、发包方双方应根据工程的特性对合同结算价进行约定。 2、 停、窝工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很普遍,停、窝工费用的索赔及违约金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主要看索赔事件的证据是否完整。当索赔

10、事件发生或一方违约时,索赔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将 索赔报告及时送达被索赔方。 案例案例 5: 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某商住楼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发包方,被申请人为承包商。双方于 1997 年 4 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 小高层商住楼,建筑面积 4000m2,承包范围:土建、水电安装工程, ,合同价暂定为 6600 万元,结算 按实计, 合同对计价原则进行了约定, 合同工期 700 天。 被申请人于 1997 年 7 月开工, 施工至主体封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程进度款、 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造成停工,

11、双方当事人在没有对已完工程量、 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并形成清单的情况下,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将工程发包给 第三人施工。申请人以工程进度、施工质量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除合同。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及留置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价 格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 更、技术联系单、签证、会议纪要、停窝工证据材料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形象进度等资 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由于未办理交接手续,双方对

12、已完工程量、停窝工损失的计算及滞留现场的设备和周转材料价格产 生争议;并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图、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工程 形象进度等送鉴资料计算。 (二)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及深圳市计价规定计价。对下列双方争议工程单列,说明计算的依据资料, 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1、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工程保险费、排污费属应计项目,计 算方式是按实计算,由于双方均未提供是否发生的证据材料,鉴定人按计价标准提供的计算系数计算, 由于双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后维护保养增加费须根据仲裁委裁定被申请人是否承担

13、此项义务后 确定是否计入。2、挖孔桩及基坑降水费用,被申请人仅提供了该工程施工方案中关于降水的措施证据, 没有提供相关的抽水记录证据,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定。3、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因属设 计变更,被申请人仅提供了技术联系单,没有提供施工隐蔽验收记录,是否发生由仲裁委庭审调查后裁 定。4、合同外零星签证工程,仅计算签证手续完整的内容,签证内容列入该工程的项目计算,由仲裁 委庭审调查后确定是否计入。5、停窝工损失因被申请人的证据(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人员数量、机 械设备种类、停工时间)申请人不予确认,但考虑到申请人单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实际上存在停窝工, 鉴定人按施工进度计划中施工人数,通

14、常计算的停工时间计算停窝工费用,供仲裁委庭审参考。6、滞 留现场的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被申请人的证据申请人不予确认,被申请人单方提供无对方确认的 工程备料、设备和周转材料数量,鉴定人无法确定数量,仅提供鉴定单价供仲裁委参考。7、脚手架、 超高补贴及垂直运输增加费按工程完成比例计价。 (三) 其他说明 由于被申请人在中途离场,工程未经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申 5 请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不属我所鉴定的范围, 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材料定金损失不属我所鉴定范围, 请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因合同纠纷,被申请人不正常

15、的离场,双方未对已完工程量、现场备料、施工设备等进行核对 并形成清单。 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 (二)评述 1、 该工程当事人双方在计价问题上存在争议, 但违约责任的认定也是该合同纠纷的焦点, 施工进度、 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违约责任的认定将 直接导致部分争议工程造价可否计入。 2、争议工程造价是否计入,证据材料须完整,施工验收、施工记录、签证等资料必不少。 3、材料定金损失是否存在,须提供合法的材料购销合同,银行往来凭证,由仲裁庭裁定。 案例案例 6: 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黑白合同在实践中的认定 一、案例简介一、案例简介 某

16、建筑公司投标某房地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孙桥镇黄埔花园二期住宅工程,于 2001 年 7 月 23 日取得中标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建筑面积 34245 平方米,总造价 2789 万元,工期 260 天,工程结算按总造价下浮 4%,要求 7 月 30 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2001 年 7 月 26 日,双方签 订建设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7 月 30 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在招投标办公室备案、依 此合同交纳了定额管理费。同年 8 月 29 日,双方对 7 月 30 日合同进行了工商鉴证。前后两份工程 建设合同的总造价分别为 2489 万元及 2789 万元,主要条款如工期、质量、工程款支付等规定相同。 工程价款的计算及支付,合同规定“价款采用预算及竣工审计的方式”,调整依据为“上海市九三定额综合 预算价及 2001 年 9 月工程造价信息中准价”, “开工前 7 日内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 25%(计 320 万元), 分 8 个月扣回”; 进度款“按每月工程师审定的进度款减预付款的 1/8 乘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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