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规定(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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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保 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根据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 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 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及以上的执业医师(特殊学科可以放 宽到住院医师资格,如麻醉科等)须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 识

2、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 格后,方可在我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 己开具该种处方。 第四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五条药师须经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 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 剂资格。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剂资格后,方可在 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条我院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药 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3、药品调剂资格每两年授予一次。 第七条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 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八条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不,1,得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九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 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门诊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管 理,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 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

4、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 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 院内使用。 第十一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 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 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 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 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 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十二条为

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 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第十三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2,3,第十四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第十五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 方。 第十六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 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科室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上 报医务

6、处。 第十七条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 师,违反本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取消其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 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下岗三个月,并视其情 节轻重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具有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的药师,违 反本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 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的药师 擅自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下岗一个月;造成严重后果 的,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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