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认定民事责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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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认定民事责任的核心,决定着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其中归责事由又决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1一般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厩秉承垦侵权责任,体现了矫正正义。虽然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但判断过错通常需要借助于行为人外在的行为。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体现为行为人明知并主动追求或者放任其行为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可分为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前者以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所具有的各种个人条件为判断标准,而后者以客观理性人为标准。我国目

2、前趋向于采取客观过失。过错表明了行为人主观上道德的应受非难性或谴责性,是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评价;而过错责任的客观化反映了侵权责任法对社会信赖利益的保护要求。需注意的是:(1)在一般过错责任下,受害人负担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的证明义务。(2)现代侵权责任法中,故意责任的地位在下降;而随着风险社会中事故频繁发生,导致过失责任的地位日益重要。(3)加害人过错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赔偿责任的范围产生影响,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只有在明知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4)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则构成过错相抵,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

3、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体现了对行为人的责任加重。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因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他人遭受损害,则推定其具有过错,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此需注意的是:(1)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仅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2)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的认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加害人为了免除其责任,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明义务。(3)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我国侵

4、权责任法中,过错推定责任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况: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案件。第二,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况下的特殊医疗侵权案件。第四,动物园动物侵权案件。第五,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此外,通说认为,针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亦采过错推定。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致使另外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

5、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多地体现了分配芝参歹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民法中得到广泛承认,体现了在现代社会中分配风险、追求实质公(1)义的需要。 需注意的是:(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扩大适用。(2)无过错责任的成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当然,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仍可能对责任承担产生一定的影响。(3)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加害人可全部或部分被免除民事责任。 2特殊情况下的公平责任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

6、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公平责任并不是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列的一种归责原则,而是为了充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处理例外情况的一种特殊衡平处理手段。需注意的是:(1)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尤其需要考虑损害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1)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2)又(4)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 的,受益人应

7、当给予适当补偿。(2)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为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对方或者受益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3)在见义勇为等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受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必要的补偿。(4)行为人就其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而致人损害的行为,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四节 一般侵权责住的构成要件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所谓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体现为判断侵权责任鄹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其中归责事由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巅任成立都必须首先满足侵害民事权益(即造

8、成损害)与因果关系(侵害事由与损害后果之间)两个共同构成要件,此外 ,过错责任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需要有特定的原因,如高度危险行为等。就预防性救济而言,并不要求具有现实的损害,只要构成现剿9 威胁,并且此种威胁与行为或者特定状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二、行为所谓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所产生的人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完全被胁迫的行为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所以又称为不法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行为,因此,徽责任法中的行为并不限于自然人的行为。三、过错过错体现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的行为所反映出的主观状

9、态。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并非简单体现为行为人单纯的心理主观状态,相反,必须透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而作出进一步的分析。过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分为故意和过失。过错体现了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规范性要求。1故意。所谓故意是指知晓并希望或者放任不法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前者构成直接故意,后者构成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重大过失的最本质区分体现在:前者明知但仍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情况下,行为人希望能够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2过失。过失是对行为的判断,而不单纯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以外在的行为作为过失判断的基础,并不否认过失行为同样具有主观性,只是此种主观性需要通过外在的人的

10、活动体现出来。过失存在主观过失和客观过失两种判断标准。所谓主观过失是指,从主观伦理价值的角度出发,判断行为人精神层面是否具有缺乏意志控制的台旨力。判断主观过失的标准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可以预见到侵害具有直接关联。依据主观过失的观点,即使法律或者当时的情况采用客观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在行为人未尽到此种注意义务时,只有当其主观上能够预见到行为的结果, 才能够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由此可见,主观过失理论也并非全部否定客观化,而只是在具体个案中更加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智识和精神状态。但主观过失在实践中面临实证的困难,因为主观过失具有浓厚的主观心理色彩,而在频繁的社会交往中,无法洞察行为人的内心世界,而且每个具

11、体行为人的个人禀赋千差万别,如果每个个案都要求仔细排查当事人的特殊禀赋,显然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所谓客观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社会交往中一个理性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客观过失立足于保护社会交往信赖利益价值,通过理性人在特定案件下的注意义务的提炼,为社会中的行为人提供了可资事前判断的行为指南。在具体案件中,依据客观的注意义务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此种义务,低于此种标准即具有过失,并且不考虑行为人个人的主观因素,如年龄、经验等。依据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过失可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此种划分不仅对于责任认定具有意义,如专家责任建立在违反高度注意义务的轻微过失基础上,对于责任减免也具有重大

12、意义。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后者遭受各种形态的不利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大损害”概念,包括现实的损害以及对权益的现实威胁,即加害事由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益遭受不利益或者不利益之虞(遭受威胁或者妨害) 。1损害事实以侵害民事权益为前提。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具有如下特征:.(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是民事权益,在公法所规定的权益如选举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无法获得侵权责任法的救济,而应当依据其他法律,如选举法、刑法等主张救济。(2)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民事权益可以分为绝对权和利益,其中绝对权包括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3、、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等。在例外情况下,债权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利益包括占有、人格与财产利益(包括死者人格利益)以及纯粹经济利益等。侵权责任法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提供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机制,依据权益的顺位(从生命权到纯粹益) ,呈现了一个从严格到宽松的动态保护体系。2损害的基本类型 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损害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这是最基本的类型。物质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益的减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精神性损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致的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填补性、可计算性等特征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抚慰金)具

14、有间接性(通过金钱达到抚慰功能)客观计算性等特征。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能够要求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 。(2)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是损害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划分。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了受害人的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财物。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遭受的质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 ,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殊情况下,被损害财产若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种人身权益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其损害后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精神性损害。 物质性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费、康复费以及误工

15、减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费和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如重大工矿灾难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五、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概述 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事由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在特定加与侵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只有在加害事由与侵害,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方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划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责任成立的前提;后者是指受侵害的法侵害、尤其是扩大的结果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用以判

16、断初次损害与扩大损害的因果关于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理论因果关系包括一因一果的简单因果关系和复杂因果关系。在简单因果关系中,判关系的基本方法是“条件理论” 。在积极作为的侵权情况下,采剔除法,即假设加害未发生,如不发生侵害后果,则二者具有因果关系,反之则否;而在消极不作为的侵权情况下,采增加法,假设责任人积极作为,如可以避免侵害后果的发生,则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条件往往只是损害发生的偶然性条件,而不是必然原因,所以在一些情况下该理论过于宽泛,导致无法区分条件与原因。相当因果关系是判断责任成立的主要因果关系理论。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作为原因被考察的事件是否一般会加大或便利了出现后果的客观可能陛,即在具体案件中,依据侵害原因是否具有引发侵害后果的高度盖然性来认定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体现为多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等特殊形态。其中重要的形态包括:(1)替代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原因都足以导致整个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个具体加害事由导致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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