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瑞信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上海业务部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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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与 上海瑞信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与 上海瑞信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设立上海业务部 合作协议 关于 设立上海业务部 合作协议 1 业务合作协议 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 乙方:上海信宝盈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19 楼 鉴于: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双赢的原则在本协议约 定的前提下共同合作, 共同合作设立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业 务部(以下简称“上海业务部”)。 有鉴于此,经双

2、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性有关法规、规定,特订 立本协议如下,以兹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上海业务部概况 第一条 上海业务部概况 1.1 经营类型:授权 2 1.2 经营业务: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及财产权信 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设立与管理;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 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代理 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经济 咨询及担保、投资、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同业拆放等方面。 1.3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19 楼 第二条

3、 合作方式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 甲方和乙方对彼此的发展理念以及所秉承之核心价值的深刻理 解和高度认同,双方决定在上海业务部的设立、业务发展两个方 面展开战略性合作,并将该项合作作为基础性合作项目共同推 进。 2.2 上海业务部的设立:双方同意,由乙方先行垫付上海业务部的前 期筹备资金及设立办公室前期所需的相关费用, 负责租用办公场 地和购买办公设施。同时,负责招募公司副总 2 名;业务部经 理 3 名; 信托职员 10 名等专业团队人员为上海业务部展开信托 业务。 甲方须派驻一名风险合规人员及一名财务人员要至上海业 务部。此外,甲方给予乙方上海业务总部充分的任免权。 2.3 业务发展:双

4、方同意共同商议制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并共同严 格执行。双方共同设立一个共管账户,以管理上海业务部所有资 金流动。 3 2.4 利润分配:双方同意,在上海业务部产生收益后,甲方从中先予 支付乙方在设立上海业务部时所投入的所有前期费用。 之后上海 业务部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所有收益,均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进行分配。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结算时间节 点。 2.5 合作期限:【】年。 第三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3.1.1 甲方派驻一名专业的风险合规人员至上海业务部, 负责上海业 务部开展业务时对项目进行风险分析与统筹。 3.1.2 甲

5、方应当尽力协助乙方设立上海业务部的筹备工作, 提供必要 的资料或者其他乙方提出的合理的配合要求。 3.1.3 甲方应当充分利用自身在企业中的广泛影响力,客户基础以及 成熟人脉,负责遴选,推荐中国大陆地区及上海地区的优质企 业到上海业务部。 3.1.4 甲方有权参与项目公司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义务及享有收益 分配的权利,即在上海业务部产生利润后,甲方享有 % 的利润分配的权益。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4 3.2.1 乙方负责成立关于设立上海业务部的筹备小组,配备专业人 员。 3.2.2 乙方负责制定上海业务部战略经营规划及业务激励考核方案, 经甲方认可后, 即成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由乙方

6、负责落实执行。 3.2.3 乙方以甲方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招聘工作, 在上海业务部职位 序列中设置有公司副总 2 名、业务部经理 3 名、信托职员 10 名。全体聘用人员,以人才派遣方式进入上海业务部工作。 3.2.4 乙方按照项目合作事项中的约定负责筹措相关资金, 支付设立 上海业务部所需的所有前期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地的租 借、办公人员的配置、办公设备的购置等。待上海业务部产生 收入后,该前期费用可以予以抵扣,均须以发票与账本为准。 3.2.5 上海业务部设立后,乙方负责开展上海业务部日常业务工作, 并承担相应管理义务。 3.2.6 在上海业务部产生利润后,乙方享有 %的利润分配的权益

7、。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或导致其他方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补救、赔偿措施。 4.2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其发出书面的通知,指出其违约行为 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如果在要求的期限内违约方不予改正或其违 约行为有造成更大损失的可能,守约方可以自行采取行动,制止 违约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5 4.3 守约方行使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并不免除违约方因为协议解除而 应该承担的义务, 也不能免除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带来的经济损 失的赔付责任。 第五条 特别事项 第五条 特别事项 5.1 由于双方在签订本合作框架协

8、议时,上海业务部尚未成立,但本 协议应当是双方下一步签署正式协议的基础性文件, 在上海业务 部设立后,由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对各项合作事宜进行明确具体 的约定,双方可在正式协议的起草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设计和调 整,但合作原则以此份协议为框架,约定的内容以正式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为准。 5.2 本协议在正式协议生效后自动失效;在正式协议生效前,双方按 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5.3 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组建的前期筹备小组,负责上海业务部 的成立、规划方案的征集等各项事务;待上海业务部成立后,前 期筹备小组将上海业务部相关事务移交给上海业务部管理人员 继续实施。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9、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 对其因履行本协议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 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协议的内容和 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权利人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目的及 6 任何方式泄露,或者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 6.2本协议各方保证其委派的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人员以及在上海业务 部工作过的人员承担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保证不利用本 条第一款所述的秘密信息从事对上海业务部有害或竞争的行为; 6.3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违反本 保密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依据本协议违约条款执行。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

10、切争议, 双方应首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通知 第八条 通知 8.1 各方的所有通知或其它函电(“通知”)以传真或邮递发出,所 有通知应发往本协议首部所载的各方地址。 8.2 任何一方变更联络地址,须在变更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另一方。 第九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各方书面同意,本 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的,该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9.2 除了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 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3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4 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上海信宝盈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信宝盈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二 O 一 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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