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医学辐射防护学教学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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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王明明 核医学教研室,健康管理的依据与组织机构 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4.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与处理程序,健康管理的依据与组织机构 1.1 健康管理依据 健康管理的目的是: 了解和掌握发生职业放射性者身体条件和 健康状况, 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保障 放射工作者的健康与安全。 管理依据: 国家现行放射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包括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292-84) 附录D”放射工作人员医学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事故管理规定(GWF 02-86)事故 受照人员剂量及医学处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涉及放

2、射等有害作业场所的健康管理和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GB0188)涉及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常规医学监督、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其保健、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加强放射工作者健康管理,进行体格检查。,2 健康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卫生部设立国家放射疾病诊断鉴定组, 委托其直属专业单位 为常务办事机构。中国医科院放射医学所、307医院、各省放射性 职业性疾病诊断医院。 机构职责: 1. 对全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2. 受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的放射疾病诊断医

3、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例及有关问题; 3 . 参加重大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成立省级放射疾病诊断组,其职责是: 1. 负责本辖区放射疾病的诊断和放射性致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2. 参加本辖区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核工业系统可成立自己的放射疾病诊断鉴定组或指定专职医院.,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备条件: 1)年满18周岁,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制度,接受监督机构监管; 2)经指定医疗机构上岗前、上岗中的体检合格; 3)接受卫生监督机构安排的个人剂量监测; 4)掌握放射防护技术及相关法规,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 5)具有与从事工

4、作相应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能力,持有相应证明。 申请受理期限: 30日 复核频率:3年一次,审核管理: 临时工不得进行放射工作, 进修、教学实习人员短期接触放射工作须报批。 申请人员的培训内容: 1)通用和专业放射防护标准、各类放射防护法规; 2)有关防护的卫生、医学、生物学和理化知识。 3)放射防护原理及应用、安全操作技术; 4)专业放射防护监测、剂量监测估算、放射防护评价方法; 5)可能的放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对策。,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3.1 常规医学检查 1)就业前体检 2)就业后体检 甲种场所每年一次,其余23年一次。 3)体检项目 常规:内科、外周血象、肝功及尿常规 特殊: 眼晶

5、体、呼吸功能(包括痰细胞)、排泄物及单个器官检查 、皮肤、毛发、指甲 、外周血淋巴细胞微核和染色体畸变 健康要求 良好的视觉、听觉及精神状态,对防护用具不过敏。,有下述情况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1)血红蛋白:男性低于120g/L或 高于160g/L,女性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 2)红细胞数: 男性低于41012/L或 高于5.51012/L ,女性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 3)白细胞总数: 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高于10109/L或低于4.5109/L, 已参加放射工作持续6月白细胞总数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 4)血小板数:准备参加放射工作人员

6、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持续低于100109/L; 5)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血液及皮肤病和严重警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 6)患有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7)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血液及皮肤病和严重警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患有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负责体检医院或监管机构根据病情及接触射线工作具体情况(放射工种、剂量水平)、工作能力、专业特长与需要综合确定。 3.2 事故受照人员医学管理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作好剂量估算、医学观察等。 建立档案,记录事故受照者的剂量、临床表现、治疗经过、恢复情况。,3

7、.3 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管理 对超剂量受照且离开放射工作岗位者要给以关心照顾。对下列人员每隔23年随访检查一次,并记录存档: 放射工龄累计15年以上、内照射年摄入量2ALI; 铀矿工氡子体累积照射量 100WLM 一次或几天内照射剂量1Sv 哺乳妇女、三月内孕妇应尽量避免照射; 未满18周岁者不应参加放射工作,若因教学需要进行放射工作,其个人年受照剂量当量应限制在5mSv以内。,3.4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剂量档案 1)个人健康档案 一般用体检手册或保健手册,记录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后的体检结果。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该手册随人事档案转至新单位。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应逐步建立地区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8、计算机数据库并争取最终实现全国连望,并要求其指定医疗机构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交体检工作总结报告。 放射工作单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当年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结果、不符合放射工作健康要求的人员异常项目和以往体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2)个人剂量档案,3.5 其他规定 放射工作单位要关心从事过放射工作、现已离退休或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的身体健康;从事放射工作的哺乳期妇女,妊娠初期3月应尽量避免接受辐照,在妊娠或哺乳期不得参与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并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未满18周岁不得从事放射工作;放射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保健待遇,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4周的疗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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