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挪用公款罪上诉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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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挪用公款罪上诉状案例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挪用公款罪上诉状案例,欢迎阅读。挪用公款罪上诉状案例1上诉人:陈xx上诉人因不服邹城市人民法院(xxxx)邹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xx)邹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1、政府主导政府统筹不等于是政府亲力亲为。无论如何论证,“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为农民”的基本观点无法推翻。具体意见在一审辩护词中已经详细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

2、要指出的一点,一审期间辩护人应上诉人要求向法院递交证据调查申请被法院驳回。上诉人要调查的证人就是与判决书所列举的证人刘*、相*、张*证词完全相反的证人,而该证人是原乡镇政府镇长。镇长作为主导和统筹的作用,一审法院竟认为不如副镇长证言有力度。2、一审法院认为“拆迁保证金”为“土地出让金”严重错误。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国家通过土地交易所获得的收益。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前提是土地为国有,或通过征收成为国有;结果是收益归国家所有。本案中,该款项无论是以什么名义都不能认定为土地出让金。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拆迁保证金所依据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本案中的五百万“土地出让金”别说归乡镇政府所有,就是连乡镇政府

3、管理的该村账户都不让存放,而是被乡镇政府退回。乡镇政府是否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决一句话将“拆迁保证金”等同于“土地出让金”,甚至连试图解释的意思都没有。一审法院认定的依据到底是什么。洋洋洒洒22页判决,整个说理部分不到两页,如何让普通百姓感受到司法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二、上诉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就如判决所模糊认定新农村建设属于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却没有指出依据的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何项工作一样,对于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也是含糊其辞一笔带过。什么叫“协助管理公款”的职务?是否该村所有党支部委员、其他村委委员,甚至计

4、生专职主任都具有有“协助管理公款”的职务?上诉人“协助管理公款”的职务,是什么时间经过什么程序任命的?上诉人保管该款项,是周明磊基于信任而请求其保管,根本和职务无关。比如公司财务人员去银行取款后因临时有事而将公司款项吩咐给司机交给单位,司机将款项挪用,是否应当认定司机是利用职务之便呢?如果说上诉人有该职务,就会有两种情形,一周明磊指令上诉人保管,二上诉人主动依职权保管。周明磊根本无需请求上诉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本来可以对公诉机关的错案予以纠正,但终因只习惯于配合而不习惯于制约,将案件审查流于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接二连三发出坚持“司法公正”、“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

5、,破除“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指示下,希望二审法院真正做到坚持住法律的底线。此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陈xxxxxx年5月16日挪用公款罪上诉状案例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上诉人:xxx,男,xxxx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任佛山市公安局石湾区分局治安科副科长,住佛山市石湾区大富路二街1号203房。二审辩护人:王思鲁、翁春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xxxx年3月19日(xxxx)南刑初字第1408号刑事判决,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上诉理由: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最早出现于全国人大常委会xxx

6、x年1月2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在此之前,xxx年刑法未规定挪用公款罪,1985年”两高”关于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规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几种行为,以贪污罪论处,1997年刑法第384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含义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xxxx年10月17日,最高院最新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内涵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functio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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