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借条上签名要慎重谨防无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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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借条上签名要慎重,谨防无辜担责当前,亲朋好友间借贷逐渐增多,借以快速便捷进行融资周转。但是民间借贷最关键的凭证之一的借条没有统一的规范,具有随意性和风险性,若欠条借据没有写清楚、落款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司法实践中,因签名闹出的事儿还真不少。案例一:代人出具借条并签字,如无反证需还款王某起诉至法院称,他与被告姜某原同在一个单位工作,2014年6月姜某向其借款,后来姜某却一直没有还款。2016年1月,姜某重新给王某打了借条,承诺借款4万余元,于2016年11月1日前还款,但此款至今未还。后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姜某偿还欠款及利息。被告姜某辩称,在2014年6月

2、,实际向王某借款的是华茂公司,姜某只是经手人,借款时约定的是半年支付利息10%,以后每半年更换一次借条。在最后一次给王某更换借条时,因为书写不规范,姜某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在借款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但此后王某拒绝接受华茂公司换发的借条,坚持要姜某个人还款。姜某认为借款应当由实际借款人华茂公司偿还,姜某只是经办人,不同意还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对上述姜某的陈述不予认可,华茂公司亦未出庭作证,姜某也未提交华茂公司实际存在的相应证明,仅提供了华茂公司出具的借条、借款条以及借款说明,不足以推翻王某所提交借条的效力,故判令被告姜某承担还款义务。案例二:在借款人签名正下方签名,视为共同借款人在一起

3、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某出具的一份借条,上面载明:“今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期限1年。”被告王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陈某在被告王某的签名正下方签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陈某讨要借款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在答辩中称,自己作为二人的朋友,只是该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中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而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被告王某签名的正下方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案例三:借条空白处签名,应否承担保证责任?赵某与朱某是表兄弟关系。被

4、告张某因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其岳父赵某介绍,向原告朱某先后借款共计131万元。其中,朱某通过赵某向张某提供现金1万元,通过银行向张某妻子小赵转账30万元、100万元。随后,张某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名,张某岳父赵某、张某母亲林某在借条左下方的空白处签字。到期后,朱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将张某、张某妻子小赵、赵某、林某诉至法院。原告朱某诉称,他是看在与赵某是亲戚关系,才把钱借给张某的,而且,赵某来向我借钱的时候承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所以要求赵某、林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期间,四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

5、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案中,赵某、林某签字处未标有保证人字样,亦未在借款内容中表明承担保证责任,也未出庭说明情况,通过本案其他事实亦不能推定赵某、林某为保证人,只能视为见证人,故不支持朱某要求赵某、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 欠条签名有“讲究”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一般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因其性质、关系等不同,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大的区别。通常认定规则为:1、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落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必须要有相关的反证证明,否则要承担还款责任;在该签名同一行后面签名、正下方签名,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2、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距离较远的空白处签名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最好标注见证人字样,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3、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标注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一个小小的签名,就关系到责任承担与否的问题,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是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书写借条内容应清晰、明确,没有歧义;签名者应明确注明身份,切不可随意给人出具借条,或者随意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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