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1](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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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库及答案 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 3 家工厂 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 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 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 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

2、延期履行合同。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 CIF 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 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 CIF 合同的性质。 根据2000 年通则,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 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CIF 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 国际惯例办理,即按 FOB 货价(1+10)投

3、保平安险。 在 CIF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 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某年 11 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 5000 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 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 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 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 CIF 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

4、 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 CIF 属于象征性交货,即 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有,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应由议付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处理措施:我方首先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 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其次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但责任坏人费用要由买方承担。 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 3000 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 的 1000 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

5、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 3 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 交货。由于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 析理由) 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 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 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 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 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 500 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 我某公司向日本A

6、 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 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 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 B 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 B 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 B 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 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1,学 海 无 涯 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 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 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

7、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 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以新麻袋包装。之后, 买方所在地银行开来了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业务员审证时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规定:以麻袋包装。经综合 考虑后,我方决定以信用证规定为准准备货物,在包装中使用了新、旧不同的麻袋,货物装船后,我外贸公司以全套 合格单据向银行议付了货款。买方收到货物后,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应否赔偿?说 明理由。 分析:我方不能赔偿。 本题是一个较简单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以及信用证性质。 (1)

8、从信用证与合 同的关系看,信用证虽然是以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自主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2) 从信用证性质看,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文件,即使 信用证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开证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 事。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实行所谓“严格符合原则”,不 仅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 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一致。 (3)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

9、我方要想从开证行(付款行)收到货款,必须严格按 照信用证的规定备货和制单。从原则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对的。 (4)我方在处理上也有不妥之处,就是在发现信用 证与合同不符时,应该合理应付,应该与买方合同内容再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对方改证,以避免日后出现争议。 我国 BC 公司向美国 JR 公司出口一批热水器,交易磋商过程如下: 1997 年 3 月 8 日去电:“可供海尔牌热水器 30000 件,FOB 大连每件 35 美元,5 月装运, 即期信用证付款,3 日内复到有效。” 3 月 10 日 JR 公司来电:“接受你 8 日来电,CFR 纽约每件 37 美元。” 3 月 12 日 BC 公司去电:

10、“我方只接受 CIF 纽约每件 45 美元,请确认。” 3 月 14 日 JR 公司来电:“你 12 日来电抱歉,只接受CIF 每件 40 美元,请速复。” 3 月 16 日 JR 公司又来电:“经说服批发商同意 CIF 纽约每件 45 美元。” 3 月 18 日 BC 公司去电:“货已售出。有货再与你联系。” 3 月 28 日 BC 公司去电:“现在可供海尔热水器 30000 件,CIF 纽约每件 50 美元,6 月装运, 即期信用证付款,5 日复到有效。” 月 30 日 JR 公司来电:“接受你 28 日电,仲裁地点新加坡。” 月 1 日 BC 公司去电:“抱歉,难以接受仲裁地点新加坡,仲

11、裁地点在中国。” 4 月 3 日 JR 公司来电:“接受在中国仲裁。” 4 月 5 日 BC 公司去电:“限即期信用证 4 月 15 日到有效” 4 月 7 日 JR 公司来电:“你 5 日电信用证将由花旗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立。” 经过几个回合磋商,合同即告成立。请判断: (1).3 月 10 日 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3 月 16 日 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3 月 18 日 BC 公司去电是否为违约?为什么? (4).4 月 3 日 JR 公司来电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上述往来交易磋商过程中哪些是发盘?哪些是接受? 分析如下: (1)

12、3 月 10 日 JR 公司来电不能生效,因为来电的“接受”已经对实盘内容进行了修改,其实是一项新 的发盘。 (2)3 月 16 日 JR 公司来电也不能成立,因为 JR 公司 3 月 14 日来电已经表示拒绝,此来 电只能认为是一项新的发盘。,2,部货物在上海港装船运往目的港,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清洁已装船提单。货物抵达目的港卸下海轮,货物数量与提单 3,学 海 无 涯 (3)3 月 18 日 BC 公司去电不能构成违约,因为 JR 公司 3 月 14 日已经拒绝 BC 公司 3 月 12 日去电的实盘内容,而 JR 公司 3 月 16 日来电只能是一项新的发盘而已。 (4)4 月 3 日 J

13、R JR 公司来电合同能够成立,因为它对 BC 公司 4 月 1 日去电的内容形成 了有效接受。 (5)形成发盘的有:3 月 8 日去电,3 月 10 日来电,3 月 12 日去电,3 月 14 日来电,3 月 16 日来电,3 月 28 日去电,3 月 30 日来电,4 月 1 日去电,4 月 5 日去电。 形成有效接受的有:4 月 3 日来电,4 月 7 日来电。 某年六月,甲国某公司准备向国际招标机构投标,由于缺少货源,向我某外贸公司发来 求购意向,我公司遂于 6 月 25 日向其发实盘并规定有效期至同年 7 月 20 日。对方为争取得标,6 月 30 日向我公司发 来传真,要求降价 2

14、0,我公司于 7 月 2 日回电拒绝。对方 7 月 12 日给我公司来电,同意接受我方 6 月 25 日发盘。 此时我公司已将该批货物以高价转卖他国,无法向对方供货,对方遂派专人前来交涉,要求我方供货。问:我方应否 向对方供货? 分析:这是一起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分析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盘何时失效;二 是还盘的法律后果。公约明确规定,受盘人做出还盘或对发盘主要条款提出修改,原发盘失效。还盘有两个法律后 果,一是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二是还盘是受盘人向原发盘 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还盘做出双方角色互换,这时还盘人即成为发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还

15、盘内容进行考虑,可 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对方认为其 7 月 12 日的接受是在规定的 7 月 20 日的有效期内做出的,故 7 月 12 日接受是合 同成立的标志。然而,对方 6 月 30 日传真要求我方降价 20,是对我方发盘内容实质性修改,是还盘,造成了我方原 发盘内容失效。其 6 月 30 日还盘成为新的发盘,被我方拒绝。因此,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对方 7 月 12 日的来电仍 然是发盘,我方也没有接受且将货物售出,没有订立合同意思。所以,对方要求是无理的,我方有权不向对方供货。 某年 10 月,我公司与日本商人签订引进二手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出口商设备在拆卸 之前均在正常运转,符合正

16、常生产要求。同时规定,如果有卸件损坏,货到我方工厂后 14 天内出具检验证明,办理更 换或退货。设备运抵后,因我方工厂的土建工程尚未完工,三个月后才将设备运进厂房打开检验,结果发现几乎全是 报废设备,只是对方刷了油漆,表面难以识别。问:我方是否可以退货或索赔? 分析:从案情上看,纠纷和损失是由我方索赔条款签订不当引起的。我方仅仅把引进设备 看作是签约、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和索赔条款的重要性,特别是忽略了索赔时效问题,因此丧 失了索赔和退货时机,造成了重大损失。在国际贸易中,成套设备的检验程序是比较复杂的,何况是品质本来就存在 缺陷需要运转一段时间才能发现,因此,在合同中应尽量延长索赔有效期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一般应规定为一年或二 年左右。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一出口合同,价格条款为 CIF 伦敦,每公斤 30 欧元, 合同同时规定,我方应租船订舱、办理保险并保证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于 11 月 5 日前运抵目的地,结果货物在海运途 中遭受自然灾害,运抵伦敦时损失了近三分之一,对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例关键问题在于明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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