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是否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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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是否需要赔偿?问:我和妻子在十五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儿,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在公证处办理了收养公正,现在养女已成年,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于是签订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我和妻子年纪都已经很大了,丧失了劳动能力,能否向法院主张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萍乡易某 答:依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8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你们已经成立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但是虽然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因此,你们的收养关系并未实际解除。 收养法第30第一款,“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本案中,如果你们到民政部门进行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以向养女主张生活费,但是如果你的养女没有虐待或者遗弃的法定情形,那么主张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得不到支持。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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