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配置规定-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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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第二章 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应当 配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 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 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二、国

2、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 186 号)20101103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 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 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安监总局令 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

3、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 1 名。 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 号)20101011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 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 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 3、其他企业不少于 2的比例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

4、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 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安全培训规定 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总局 3 号令(2006 年)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

5、理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 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后,方可任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 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 少于 24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 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 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 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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