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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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02010 年年 1010 月月修订修订草案草案)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2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 4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 4 第七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 7 第八章 附 则 . 8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

2、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

3、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或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4、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其独立性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审核。 第三章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

5、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七)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八)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满两年。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

6、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四章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新的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国脉科技股份

7、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3 第十一条 在股东大会审议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时,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亲 自出席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其是否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就其独立性和 胜任能力进行陈述,同时接受股东质询。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后,无 异议的被提名人方可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8、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 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9、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 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 第五章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为了充

10、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审议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

11、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十九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六章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 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国

12、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13、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 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控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6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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