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未必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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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未必构成工伤 近日本律师接待了这样的一起纠纷的咨询,朋友父亲在工地上当保安从事门卫工作,工作时候突发脑溢血被送医院抢救,从事发、抢救至死亡经过约三周左右的期间。死者家属认为死者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应属工伤。该劳务公司认为工伤是指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死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自身疾病及劳累突然发作而死亡,属因病而非因工,所以不能属工伤。为此本律师特作如下专项法律简析,与朋友们分享。一、本律师认为死者不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必然能认定为工伤,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本纠纷中死者的

2、工种系保安,作为用工单位的劳务公司已为其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且是在值班室坐着值班,在没有受到外界刺激的情况下,突然发病的,其发病的原因是自身因素而导致的突发疾病。突发疾病死亡与劳务公司毫无关联性,系死者自身存在的原因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再让劳务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当然作为用工单位的劳务公司对劳动者也是有责任的,但不是承担工伤责任,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按职工患病死亡的标准进行丧葬费、直系亲属抚恤费等项目的补偿。二、工伤认定基本条件工伤认定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要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首先须从劳动者突发疾病

3、或死亡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作场所等因素分析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劳资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来综合分析。其次受伤、疾病、死亡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最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的“48小时之内”通常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点。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应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并正确把握“三工”原则,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才是工伤认定的关键。也就是说如劳动者发生伤害的情况不符合“三工”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话,那么劳动者受的伤害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由此而造成的伤害或损失就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由侵权人或过错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了。本文由凌明律师原创出品,仅代表凌明律师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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