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办法》-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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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一) 目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纠纷管理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七章 附 则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 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公司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

2、或所属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 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 誉,因此公司及所属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 2 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 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 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公司诉讼案件的管理工作; (二)协调、协助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妥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 (三)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指

3、导、监督; (四)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整理、汇总、分析、报告;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 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 管理制度。 第二章 纠纷管理第二章 纠纷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引 起诉讼案件的纠纷及事项,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 及时填写纠纷情况登记表 (见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 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企业管理部。 业务经办部门应根据企业管理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

4、充提供详 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提报的纠纷情况登记表 3 及纠纷资料进行分析,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 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承办部门,并督促承办部门妥善处理纠纷。 第八条第八条 纠纷承办部门在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纠纷情况登记 表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纠纷的处理。 纠纷承办部门在全面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应通过积极的沟通、 协商、调解,及时、妥善、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九条第九条 纠纷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按 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 、 合同管理规程的具体规定履行审批

5、程序。 对于纠纷的处理方案,应通过专项签报的方式,报请公司有权签 字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 纠纷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企业管理部提供 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 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 助处理。 纠纷处理过程中涉及专业、疑难问题,或需要协调公司其他部门 共同处理时,承办部门应根据公司督办工作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 的规定,及时书面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纠纷发生后,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充分重视并积极 处理;杜绝隐瞒不报、推托迟延的情况,避免因纠纷处理不当、不及

6、 时而造成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及损失。 4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 结果填写于纠纷情况登记表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纠纷 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等原件报办公室存档。 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法律性文件,纠纷承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 部提供复印件,由企业管理部建立纠纷处理档案备查。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凡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在诉讼时效到期 2 个月前提报) 填写拟起诉案件审批表 (见附件二) ,连同相关证据资料、情况说 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

7、部对拟起诉案件审批表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核、公司法定代表 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拟起 诉案件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转发案件的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文件后 1 个 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 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 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法律程序。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应诉案件,由企业管理部统一接收法院或仲 5 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

8、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管理部应于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当日,通知 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 法律文件复印件,同时提出应诉指导意见。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法律文件后 2 个工作日 内填写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见附件三) ,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 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业务经办部门报送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及证 据资料等进行审查,于 2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 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及案件的承办部门。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企业管理部应于 1 个工作

9、日内将应诉 案件情况登记表等资料转发案件承办部门。 案件承办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管理部转发的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等资料后 1 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诉讼案件的处理。 上述应诉案件处理的审批程序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协调,应在起诉 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 10 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案件的诉讼、仲裁程序终结,取得裁判文书后,案件 承办部门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填写于拟起诉案件审 批表 、 应诉案件情况登记表 ,并对案件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连同裁判文书报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请公司 领导批示。 6 第十九条第十

10、九条 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 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 拟上诉 (再审) 案件审批表(见 附件四) ,连同裁判文书、相关资料报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对案件承办部门报送的拟上诉(再审)案件审批表 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于 2 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再审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 五条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决定上诉、再审的案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配合协 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企业管理部应将公司领导 批示的处

11、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 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 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关于起诉案件,以及第 十六条、十七条关于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的起诉、 申请仲裁、 应诉、 上诉、 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诉讼和解、执行和解、撤诉等法律程序的启动和终止以及 诉讼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案,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公 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由诉讼案件承办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出具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 上诉状、再审申请

12、书、执行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性文件及相关合同 7 类文件,分别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 、 合同管理规程的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代理人的选聘资格及聘用审批程 序,按照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 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应全力配合。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应 随时跟踪了解、掌握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企业管理部。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承办部门可随时向 企业管理

13、部咨询,由企业管理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 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企业管理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 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承办部门可向企业管 理部作出书面通报,由企业管理部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 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案件承办部门、各所属公司对所承办的诉讼案件, 应做好统计、报告工作。 各所属公司负责本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向企业管理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报表。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按照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程的规定,汇总公司及所属公

14、司诉讼案件情况 8 并分析风险,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公司诉讼案件办理的协调、 监督工作, 可随时向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人员了解办理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 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按照企业管理部的要求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根据诉讼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及所涉及的具体事项,企业管理部 可以书面形式向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承办部门应予采纳,并结 合具体情况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 应密切配合、全力支持,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借故拖延、拒绝配合。 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档案管理第四章 纠纷、诉讼案件的

15、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建立纠纷、诉讼案件档 案,一案一档。 纠纷、诉讼案件的承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纠纷及诉讼案件处理 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等书面资料,起诉状、 反诉状、申请书、上诉状、答辩状、证据资料等原件,庭审笔录、代 理意见、裁判文书、和解协议、履行资料等。上述资料作为纠纷、诉 讼案件的档案资料,应及时归入纠纷、诉讼案件档案。 纠纷、诉讼案件处理终结后 5 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整理完毕纠 纷、诉讼案件档案,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纠纷、案件情况登记造册 备查。 9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公司

16、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纠纷、 诉讼案件档案的存档、管理、查阅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开展工作;企业管理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各所属公司的纠 纷、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 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各所属公司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 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部定期对各所属公司纠纷、诉讼案件管理 工作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工作检查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工 作安排确定。对于公司的工作检查,各所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工作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各所属公 司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纠纷及诉讼案件;纠纷及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基 础性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报告、审批程序是否完备;相关制度是否 完善、可行 ; 纠纷、诉讼案件档案是否建立,档案资料是否完整、全面 ; 相应报表是否及时、准确填报;是否存在有损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企业管理部应对检查工作予以总结,于检查工作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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